房屋质量检测出现问题业主应该这样维权:1、通过协商敦促开发商维修。2、自己寻找第三方维修。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4、解除合同退房。 1、通过协商敦促开发商维修。交房时开发商一般都有质量保证书,在保修期内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果开发商不整改,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在协商前一定要准备好所有的资料和证据。注意时效性。 2、自己寻找第三方维修。如果和开发商协商未果,业主也可自行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过程产生的费用要让开发商来负责,注意保留证据和维修费用产生的发票,以便向开发商索要费用。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商和解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向消协投诉的解决办法,消协对各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负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在消协的调节下可以得到较为满意的答复。 4、解除合同退房。房屋质量的问题严重到会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时候,应该与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这种情况有主体结构质量不过关无法交付,影响正常居住等等。只要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的,就可以申请退房了。 房屋出现问题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维权,不要为了避免麻烦而放弃维权,这样在以后只会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业主质疑现浇楼板太薄怎么办 出现纠纷业主要如何维权
133****4152 | 2016-08-02 15:40:34-
136****8850 “亲,你家的楼板厚度合格吗?”嘿,这问题怪新鲜!大部分验房机构都不曾提及且无法直接测量这一数据,业主又怎能轻易知晓?然而,这显然不是一个可以被轻易忽略的问题。 2012年8月,六合盘金华府某业主在装修时错手凿穿楼板,验房师则给出“楼板厚度仅8厘米”的惊人结论。由于从主体结构封顶到竣工验收再到业主购房、拿房、验房,始终没有对楼板厚度进行检测和控制,**终开发商只能凿穿楼板取证。 业主花费上百万购置房产,仅仅是想知道楼板厚度是否合格,为啥这么难?究竟是少了哪一环,导致业主知情权的失落?现代快报记者肖文武 事发 是野蛮装修? 还是楼板太薄? 继快报免费验房栏目关注房屋承重问题之后,近日又接到业主投诉称:“盘金华府楼板只有8厘米,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7.1.1.2条规定,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应小于90mm。若加上2-3厘米的找平层,标准厚度应在14-15厘米左右。在此投诉之前,媒体对于房屋楼板厚度的关注几乎为零。 验房师介绍:盘金华府合同注明层高为2.8米,经测量净高为2.72米,根据“层高—净高=楼板厚度”的计算方式,加上腻子和找平层,楼板厚度也只有8厘米厚。即便将误差计算在内,楼板厚度仍然严重不足。 南京驰正验房监理机构验房师陈浮介绍,在地震灾害较少的地区,开发商往往对一些设计抗震方面的建筑指标予以忽视,偷工减料。楼盘厚度不足将直接影响建筑的抗震能力,此外,在耐久性、隔音效果等方面也存在缺陷。 验房师的结论引起了业主王女士的警惕。她透露,前几天楼上的住户准备在地面打一条小型凹槽,用于铺设一根直径约2.5厘米的管道,谁料不慎将楼板凿穿,当时两家住户都没太放在心上,未进行楼板厚度的测量就重新封死了漏洞。但此次验房师的数据又让她疑窦丛生。王女士说:“十几厘米的楼板,怎么可能说穿就穿?如果有可能,我们还是希望开发商出面做个直接的检测。” 回应 开发商:楼板厚度合格,是购房合同写错了 面对验房师提出的“楼板厚度仅8厘米”的数据以及部分业主的质疑,全权处理此事的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朱如樟先生予以了坚决否认。他回复称:“我们的高层房源,实际层高是2.9米,但因为只有这一栋高层,所以购房合同基本上复制了多层房源‘层高2.8米,净高2.65米’的数据,而忘了做相应修改。”为了论证其说法,朱先生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盘金华府的施工图纸,图纸显示小区高层房源的设计层高为2.9米。 然而,业主却认为,开发商“楼板厚度合格”的结论同样是以层高数据间接推算而出,同样没有说服力。且既然从设计到施工完成,期间没有对楼板厚度的任何监管,就不能证明项目确实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层高真有2.9米?这个数据也没有直接的检测! 随后记者与业主共同提出对楼板厚度进行直接测量,但朱如樟先生表示:“凿穿楼板后的修补,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我们概不负责。”在饱受质疑之后,日前开发商**终凿穿楼板进行了检测,并电话告知记者,楼板实际厚度为12.6-12.7厘米,符合江苏省统一规范要求。 楼板厚度谁来管? 质监站:楼板厚度目前只做抽检 验房公司:不具备无损检测能力 质量鉴定机构:有设备,但基本不涉及民宅 楼板悬疑之后,留给我们长长的思索:既然验房机构无法检测楼板厚度,那么楼板厚度的监管和检测由谁来做呢? 据了解,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四川湖北不少城市均将“现浇楼板厚度”的检测纳入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去年7月,宜城市明确规定:“设计为现浇楼板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楼板厚度监督抽查检测,未经楼板厚度检测的工程一律不得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宜昌市质监站则针对性下发了《关于加强现浇楼板厚度质量控制的通知》,对现浇楼板厚度进行严密检测监督。 与之相比,南京的楼板厚度问题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呢?六合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顾先生介绍:“目前我们在验收过程中有简单抽检,未来可能会加强和重视这个问题。如果业主对楼板厚度存在疑问,可以申请司法机构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记者联系了一家司法部门认可的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详细咨询。副总经理肖飞透露:“要做关于楼板厚度的检测并不难,我们这边有专业的设备,甚至可以做到无损检测,在不破坏楼板的情况下即可获知楼板厚度。但由于设备费用过万,一般的验房公司无力承担,再加上楼板厚度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并未在全市得到普及。” 记者随后电话咨询了五家南京规模较大的验房公司,均表示无此检测设备和能力。而具备检测能力的几家专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则偏重于市政工程等大型重点项目,基本不涉及民用住宅的检测。这意味着,市民要获知楼板厚度,只能继续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凿开楼板取证。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是指在现场依照设计位置,进行支模、绑扎钢筋、浇筑混凝土,经养护、拆模板而制作的楼板。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用配有钢筋增强的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用钢筋和混凝土制成的一种结构。钢筋承受拉力,混凝土承受压力。具有坚固、耐久、防火性能好、比钢结构节省钢材和成本低等优点。用在工厂或施工现场预先制成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在现场拼装而成。 施工工艺流程:放线,、模板制立安装、插筋钢筋制作绑扎、浇灌混凝土、混凝土养护、拆除模板、竣工清理。 1、跨度在8米以上的混凝土强度为≥100%,8米及8米以下≥75%方可拆模;砼强度≥1.2MPa时楼面方可上人及施工。(一般在浇灌后24小时强度可达≥1.2MPa,春、夏、秋正常养护下7~9天;冬天在正常养护下10~15天能够拆模)。 2、在正常保养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次;每次要确保楼面有11~16分钟的积水。 3、砼的保湿养护对其强度增长和各类性能的提高十分重要,特别是早期的妥善养护可以避免表面脱水并大量减少砼初期伸缩裂缝发生。所以,楼层砼浇筑完后的必要养护(一般宜≥24小时)必须获得保证,如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抢赶工期和浇水将影响弹线及施工人员作业,施工中必须坚持覆盖麻袋或草包进行一周左右的妥善保湿养护。 4、待楼板强度达到75%以上方可拆模。 2016-08-02 15: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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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维修①通过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果开发商不积极整改,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②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与开发商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问题的尽快解决。要注意时效性,不要被开发商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二、第三方维修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功,业主可以自己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过程中的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注意保留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催告,保留维修的正规发票,以便事后向开发商索要相关费用。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商和解不成,对购房者来说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是**好的途径。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因此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调解是**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四、解约退房当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威胁到房子的整体安全时,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具体的质量情况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里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从专业角度解释,即是否对购房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到居住人的正常生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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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产生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产生的纠纷,需要了解纠纷的的类型,发生的原因和法律方面的界定。 物业管理纠纷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及其特征 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 (一) 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 依据业主和开发商之前签订的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于专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确立一系列权利义务。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安全及服务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颠倒市场主体的位置和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管而不理,致使业主享受不到缴费后的服务。或者,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拒缴物业管理费。这些都可能引起纠纷。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市场体制发展不成熟,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导致纠纷发生,进而引发各种极端事件。 根据**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发 [2000]26号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一部分的规定,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 物业管理企业侵犯业主权益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中,物业管理企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是因为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发生,而且往往是消极侵权,所以将其单列。第二种类型特指,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例如侵占业主财产,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等等。 这类纠纷一般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讲物业管理纠纷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合同纠纷欠妥。当然,第一类和第二类往往会同时发生,出现竞合的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由选择权。 (三) 开发商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 业主入主后,还可能出现公摊面积不清、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的许多承诺未能按时兑现……严格地讲,这类纠纷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而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但是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在业主入住以后出现,而且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维护管理负有责任。故将此类纠纷也纳入物业管理纠纷中来一并研究。 二、纠纷发生的原因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可能因各种具体原因而发生,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管理的活动,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特别是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活动。业主作为产权人当然地享有物业的管理权,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聘请、聘请哪家物业管理企业;而从另一方面而言,随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但即使如此,从物业管理企业角度看,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是接受委托、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一种活动。但实际上,一方面,几乎所有的相关法规、规章均规定业主需要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长的章节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甚至连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经常人为造成主仆颠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区当作自己的“独立王国”,侵害业主权益。 (二) 我国现有物业管理模式固然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因为物业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国家相关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关系,所以进一步,应当看到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纠纷多发又难处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的专门法规,此前仅有建设部1994年的33号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1995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涉及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由于法律规范未能对物业管理中各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一般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很大的错位。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有越位之举,或直接侵犯业主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例如物业管理企业强制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等;业主一方也经常因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业主侵犯自己权利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比如,邻居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不适当地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起诉等等。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的多发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物业管理认识不足,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而这些又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尤其是对物业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的。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析 研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利于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司法,采用促进自觉守法综合措施,来针对性地解决中国现实改革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物业管理关系各类主体间居处境位所含利益、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协调的矛盾问题,有效化解有关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建立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法律秩序起到积极影响效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所有人)及其自治管理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机关。 (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受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聘请委托,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的企业。 而业主委员会则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的发生以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为前提。 这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就是各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有详细规定。 一言蔽之,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对物业的管理权首先属于业主(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聘请的保姆,保姆要做的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收取业主的管理费用,未经业主同意委托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去随便插手。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关系: 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地产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对小区同意实施专业化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这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不能取代政府的管理,住宅小区不是那个物业管理企业的“独立王国”。小区需要政府的管理。 例如,小区内出现违章建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甚至可以要求拆除,但是他没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这个权力属于城建规划部门。又如,小区住宅内失盗等治安问题(或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物管公司对此类事件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有保安失职的过错。 所以,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他的所谓管理是很有限度的,他只能在法律和业主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管理工作,同时还要接受政府对他的管理;对于自己权限范围外,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的事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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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你所述的房屋及装修质量问题,你们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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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破产是商业风险的问题,与是否是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无关,政府不承担责任。 2、业主购买房屋,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就是有一定风险的。对开发商破产的风险要自己承担。 所以,既然开发商已经无法经营,购买者需要及时到法院起诉,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许可以从破产财产中收回部分购房款,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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