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也被视为业主。
小区业主抢滩种菜犯法了吗 小区业主抢滩种菜后果是什么
144****0901 | 2016-08-02 15:40:30-
136****0545 在小区大门南侧的一片树林旁、紧靠围墙的地方,记者找到了物业所说的蔬菜:墙角的南瓜秧枝叶繁茂,已将周边大片草地覆盖。旁边的一片空地上,土 地被平整后,分成数个小块,种着辣椒、白萝卜、大葱等蔬菜。被清理过后,南瓜秧与根部分离;辣椒、萝卜、大葱的叶子全都堆积在一堆黄土上,仅留少许根茎裸 露在外。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因为近来不断有业主投诉,所以他们才决定集中清理。 无独有偶,在附近的文雅小区,不少绿地也被居民开垦成菜地。种菜的居民称,引发他们积极种菜的,是眼前无人维护的绿地和不断上涨的菜价。 在小区公共绿地里种菜,到底行不行?不同的居民有不同的看法。市民张晋溪先生说,在小区的绿地里种菜,居民们可以不用出门就能吃到新鲜的蔬菜,一定程度上能减轻经济负担。但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居民不在少数。 “公共绿地是大家的共有财产,不能随便破坏。要是你家挖挖种个这,他家刨刨种个那,乱七八糟的,小区整体的景观就被破坏了。有损小区形象,不赞成。”居民范女士说。 另有居民认为,种菜跟绿化完全是两码事,小区的整体绿化布局、植物交错配置等都有科学的要求,这样才能显示出整体的艺术性和美化效果。小区里植 上草皮、种上树搞绿化,能起到很好的装饰效果,但如果铲掉草皮种上萝卜、白菜等蔬菜,小区的环境会大打折扣,危害整个小区居民利益。 对于业主的争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认为,无论任何理由或目的占用绿地,都必须以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为重。对于部分业主占绿地种菜的做 法,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丁香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小区物业可以与业主沟通,或强制清理。(记者 宁田甜 魏浩 张鸿飞) 2016-08-02 1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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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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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的责任 1、公共设施、设备的漏、淤、溢问题。公共设施、设备、管线由于建设质量差、年代长久、失查、失修等因素造成对小区业主财产的损害问题。典型的事件比如“水管爆裂” 、“线路短路”、“电梯故障”等。2、公共建筑部分由于年久失修损伤行人的问题。典型的事件如围墙倒塌、外墙体脱落损伤行人等。3、公共娱乐服务设施故障或公共物件管理不善造成业主损伤问题。典型的如客人在游泳池范围滑倒、沙井盖(室外排水通道或地下管道井上面的盖子)缺失或公共物件摆放不当造成行人绊倒等。4、管理公司雇员知情却未进行劝阻的由业主违反规定造成的影响邻里和他人的行为。典型的事件如装修不当影响邻里、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损害公物和私人财产等。5、公司雇员疏于管理造成业主财产责任性损失。6、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管理上的失职。小区安全风险的类型 1、治安安全风险2、消防安全风险3、交通安全风险4、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 5、环保安全风险6、意外事故安全风险物业纠纷中,认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管理疏忽与失误”的法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规避风险,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尽量避免使用结果意义的用词,如“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之类的词语,应用“每小时巡逻一次”、“及时到现场处理”等行为词语。在实际工作中做不到或做不好的服务不要在合同和其它资料中体现和承诺,不然以后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后会成为物业公司的赔偿的依据。虽然可以利用合同的约定规避一些风险,但只要我们物业人员自身的工作做得完善,便可减少矛盾,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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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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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责任有哪些?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