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是买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是购房合同往往洋洋洒洒几十页,一般人看了就会头大。对于初次置业的购房者来说,签订购房合同时有哪些小窍门呢?买房置业小窍门“九看”购房合同少给自己添堵。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必须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买期房要约定交房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七、物业管理范围要清楚 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九、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买房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些什么 如何谨慎"霸王条款"
141****7777 | 2016-07-12 10:28:29-
152****5094 拥有一套房子,也许是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一辈子**大的投资,也是一辈子**大的希望。可是当放心买房,满意住房快成为我们一个奢望的时候,当我们怀揣着买房的热切美好期盼,却遭遇到霸王条约、项目捂盘,疯狂涨价、定金纠纷、逾期交房、规划改变、房屋质量纠纷种种不悦的时候,我们深有感慨:买房难,投诉维权更难更难!在建设法制社会目标日趋深入人心的今天,面对房地产市场诸多问题,我们仍然是那么的无奈,力不从心。 遭遇霸王条款,我们只能拒签! “此房是我建,价格由我定,要想买房子,合同条款没商量。”房地产业的这种“霸言霸语”相信每一位买过房子的业主都不陌生。 签订合同时,销售员都会拿出打印好、统一的制式合同,让购买人签字,如客户提出要增加补充条款,对方就会说,我们的合同都是统一的,由建委网上的标准合同,所有的客户签的都是一样,保证没有任何问题。其实这样的合同条款全部有利于开发商,都是经过公司律师千思万虑才酝酿好的文本,只要出了问题,保证开发商的利益万无一失。 条款一: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款。 专家解读:一旦购房者先缴纳30%的**款之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为不接受合同中其他约定的“霸王条款”,购房者就有被没收**款和订金的风险。 对策建议:一定要坚持缴纳定金或**款应以商定好购房合同中所有条款为前提,否则免签。 条款二:房屋的预定单价为每平方米4600元,实际售价将在《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确定……双方洽谈不成,甲方(指开发商)退还已收取的预定金,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乙方(指购房者)逾期不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所收预定金不予退还。” 目前,由于房源紧俏,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往往还要签订一份“预定协议”,而上述条款可谓屡见不鲜。 专家解读:这一约定的实质,其实就是在“实际价格不确定”上玩花样,使双方已经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4600元”落空,从而给了开发商单方面提高房屋单价的权利。具体而言,等到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开发商跟着整个楼市水涨船高、大肆加价,消费者通常难以承受、放弃购买,但这样却要莫名其妙地损失一大笔“手续费”;如果房价下跌,开发商仍然可以要求消费者按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交易,消费者一旦拒绝,预定金就白白地打了水漂。 对策建议: 一,在交“定金”前,通过广泛深入的考察了解,应对该房屋有足够的购买意向; 二,应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看是否有国家批准的预售或销售的楼盘,还要详细查看其土地使用证等各种证照; 三,要求开发商先出示合同,详细研究各项条款,如果选择按揭购房,还应问清按揭的相关条件; 四,要注意认购书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五,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购房。 2016-07-12 1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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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终解释权。”这些买房合同猫腻,购房者并不陌生,它们真真切切地伤害到了购房者的利益,商品房买卖12条“霸王条款”,买房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啦! 1. “霸气”广告 霸气表现:“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专家点评:广告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霸气”解释权 霸气表现:“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终解释权。”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终解释权。” 专家点评:格式条款不能“一边倒”。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3. “霸道”不退款 霸气表现:“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XX日内到‘XXX’售楼现场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若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所定的该套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上述定金不予退还。” 专家点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此条款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司法解释,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4. “霸占”会所 霸气表现:“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方。”或者“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建筑外墙、屋面,用以标注本项目开放商名称、小区名称等,而不需要征得买受人的同意。” 专家点评:这是侵害业主权利。此条款侵害了业主权利。《物权法》第71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5. “霸占”停车位 霸气表现:“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专家点评:这违反了《物权法》。此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6.“霸王”交房期 霸气表现:“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片区大面积停水、停电、高考、创卫等)导致工程施工期延长的,出卖人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并免予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 “霸王”产权证 “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通知入户之日起15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出卖人。” 8.“霸王”违约金 “买受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9. “霸王”入住费 “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10. “霸王”入户手续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入户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房产的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同意入户。买受人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该房产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代管费。”或者有的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11.“霸王”退房条款 “买受人不管因何种原因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12.“霸王”争议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X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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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我要如何识别?要又如何跟开发商较量呢?相信大多数购房者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其实这种感慨也是源于购房者对购房条款的不熟悉。那么,今天购房指南就来教你几招。 霸王条款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沙盘等)所表达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 点评:工商部门表示,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 分析: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如在购房中遇到此种情况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二: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点评: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0%的违约金。 分析: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合同法》中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三种赔偿方式中取其一。 霸王条款三:利用格式条款强制转嫁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自行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举个案例:“签约时说是4月份交房,没想到提前竣工,开发商要求5日内办理入住手续,这给在外出差的张先生来了个措手不及。开发商在补充条款中称,5日后,无论张先生是否办理了入住手续,所有相关费用都由他来承担。” 点评:补充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将自己的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拒绝对方提前履行合同,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开发商提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负担。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非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霸王条款四:业主共有部分归开发商所有 如一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点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分析:《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全部业主共有权益无效赠与他人,以此作为商品房销售中的促销手段,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五:双方违约金比例不公平 在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提到,如果逾期交付商品房,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而如果乙方(消费者)逾期付款,则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 点评: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分析: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如何应对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要避免"霸王"合同,小编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要做足功课,了解常见的霸王条款,总的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双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第一步。 二、购房者一定要学会理性购房。 三、购房者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一定要先看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要据理力争。 四、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参考相关的购房指南,或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以此提高自己的"反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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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二手房**难卖,无论它在繁华闹市或是景观绝佳,只要一旦发生过恶性事件,戴上‘凶宅’的十字架就注定出售之途非常艰辛。”记者几年前曾经探讨过凶宅的问题,地产人士也表示由于信息发达,有杀人放火之类的事情发生,新闻报道巨细无遗描述过程,包括栋号和门牌号也一并曝光,业主摊上此事也无可奈何。"凶宅"很多时候是由租客原因发生不幸事件而造成,一位地产人士表示,作为地产中介,他们没有通天眼,不会预知过去未来。租客签约时斯斯文文,但后来发生不幸事件,的确让人大跌眼镜。 “凶宅”是小概率事件,不过若摊上某位买家头上,这就是天大的事情。如今二手房买家为避免买到凶宅已锻炼成柯南的本事,走访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还要上网查询小区新闻。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律师的介绍,如果买家对“凶宅”非常忌讳,除了口头向业主和中介查询外,**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条款。买家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有关事项,业主和中介隐瞒“凶宅”历史就不能“侧侧膊”就过去。 故事一:妻子怀孕买到“凶宅” 仲裁撑腰退房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看中海珠区某物业,并与该物业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以及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的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吴先生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终,仲裁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专家分析:隐瞒“凶宅” 误导买家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故事二:介绍买家买“凶宅” 经纪赔5000元 李某打算与拍拖多年的女友在广州结婚生活,遂委托某中介公司经纪陈某寻找物业,并强调不得为“凶宅”。在陈某多次介绍下,李某看中天河区某物业。李某与经纪人员陈某商量交易事宜时,再三询问该物业是否为凶宅。陈某表示该物业绝对吉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若物业为‘凶宅’,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事后,李某就该物业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之后,李某在与附近市民闲聊时得知该物业内曾发生凶杀案,便找经纪人员陈某要求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表示“凶宅”事宜不属于经纪人员告知义务的内容,故只愿返还中介费3万元,拒绝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纪人员陈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查,该物业曾发生过凶杀事件,但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李某承诺该物业非凶宅,并表示若为凶宅,将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陈某向李某返还中介费3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专家分析:非法定告知义务也要担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凶宅”虽不属于经纪人员法定告知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将该内容作为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的条件之一时,经纪人员有义务对该内容调查核实并如实告知对方,不得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在本案中,李某已多次强调该物业不得为凶宅,但经纪人员陈某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依然向李某作出非凶宅的虚假承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教你几招识别“凶宅”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 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对于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除要按照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实告知物业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外,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若消费者对“凶宅”有所避讳,且需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配合调查的,应明确向其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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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的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对购房者极为不利。要避免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要注意几点呢? 第一,合同双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避免“霸王”合同发生的第一步; 第二,购房者一定要学会理性购房; 第三,购房者一定要有强烈的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购房法律知识,一定要先看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合同中的每个条款,要据理力争。 第四,如果购房者对购房知识欠缺,可以参考相关的购房指南,或请专业人士、房地产律师陪同选房购房。 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至于规制方式,通常认为主要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制,但效果各异。 购房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988年1月26日**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