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标准的购房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几乎每个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另外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那么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要注意什么问题?有什么陷阱是你不知道的? 1、关于不可抗力 陷阱:导致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开发商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性解释,例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它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以规避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支招:对此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尽量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开发商应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者就逾期实际天数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关于分摊建筑面积 陷阱: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尽管法规有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个别开发商仍然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调整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 支招:购房者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分摊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坚决要求予以删除。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装修标准 陷阱:对于预售商品房,特别是约定了精装修的欲售商品房,购房者一定要明确该等商品房的装修标准,防止被开发商以“进口”、“高级”、“先进”等不明确的表述误导。 支招: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违约责任等,以**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4、关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 陷阱:尽管从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权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开发商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构成其义务。但在实践中,房屋所有权权证颁发的延迟往往是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完整、未能履行交纳土地出让金、测绘费等义务。 支招:购房者需要让开发商作出相应的承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各项义务以确保购房者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购房者还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5、关于贷款办不来怎么办 陷阱:由于在商品房购房购销过程中,普遍采用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分期支付购房款项。而上述贷款是否会得到批准主要依赖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情况、购房者本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贷款得不到批准,就会面临无法自行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支招: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分清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则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则届时可以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 6、关于保修责任 陷阱:有关房屋质量的保修责任,国家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支招:**好在补充协议中将开发商的责任和厂商的保修、维修、更换的责任连带起来,要求开发商在购房者联系不到厂商的情况下保证正常保修,并负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7、关于开发商在促销过程中的承诺 陷阱:为配合商品房的销售,开发商或个别销售人员都会通过口头介绍、广告宣传等方式在促销过程中就与商品房有关的小区环境、会所、托幼、**、医院、停车位、物业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上述因素直接影响购房者的居住和生活质量,实际是构成房屋价格的一部分,如果不能兑现,必定会使购房者的期望值大打折扣。 支招:购房者妥善保存好原始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凭证、协议书、宣传材料等,一旦发生争议或违约,可凭证据投诉或诉诸法律。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有哪些陷阱 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45****2124 | 2016-07-12 10:28:06-
132****6462 售房时大肆宣传附近有生态公园和轻轨站以抬高价格,交房时业主发现不但这些都成了泡影,连当初小区的规划也变了模样。近日,重庆金科十年城三区项目宣传与实际的巨大落差让业主们极为不满,而其维权却遭遇法律尴尬。 购房补充协议 生态公园、轻轨站成泡影 重庆金科十年城楼盘三期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石子山村,属重庆主城近郊。“买房时售楼人员说小区西边要建400亩石子山生态公园,同时轻轨5号、6号线要经过这里,可现在什么都没有。要不是以为有公园和轻轨,谁会花每平方米一万多元的价格买这里的房子?”业主谢女士气愤地说。 该项目的售房宣传展板和资料册上写着“轻轨环线和5号、6号轻轨线未来将经过十年城,设有十年城站”、“石子山生态公园已经提上建设日程”,在楼盘沙盘模型上清楚地标注着石子山生态公园。 重庆市规划局表示,没有石子山生态公园这一规划。已建成的轻轨6号线没有十年城站,正在建设中的轻轨环线和5号线也不经过十年城,更没有规划设置十年城站。 不但生态公园、轻轨站成了泡影,连小区规划也和当初宣传的大相径庭。该项目规划图中,中庭有水景,没有停车位。小区B栋业主李先生说:“现在中庭水景没了,又增设了60多个地面停车位,减少了小区绿化面积。”近期,开发商以每个13万元的价格向业主推销地面停车位。目前,金科十年城三期数百名业主对小区当初宣传和实际交房环境的巨大反差表示强烈不满,并拒绝接房。 维权遭遇法律尴尬 金科十年城三期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上存在恶意欺诈,同时对小区规划调整未履行告知义务。项目相关负责人表示,项目建设红线外的市政工程开发商无法左右,开发商正在对小区进行整改,加设了休闲亭,如果业主不满意,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少业主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购房合同补充条款却成了开发商的“保护伞”。金科十年城三期购房合同中看到,其补充条款多达24条,其中规定“乙方(业主)购买合同后不涉及房屋结构、尺寸、朝向、容积率的设计、规划变更,甲方(开发商)不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认可,不提出退房”“甲方发布的宣传资料、广告、模型若与实物、合同不符,以实物和合同内容为准”。而重庆市购房标准合同规定,“甲方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此外,补充条款还对合同解约、付款、物管、共有权益做了较大调整,并约定“本合同与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业主蒋先生表示,补充协议几乎让开发商规避了所有责任,成了坑害消费者的陷阱。业主谢女士说:“签合同时开发商只出具了**后几页,我是在签完合同2个月后才拿到完整的合同。补充协议密密麻麻7页纸,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中的猫腻。 法律上待完善 一位房地产界人士表示,开发商通过在标准合同之后制定补充协议,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以逃避责任、规避风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而重庆市多个楼盘,置业顾问均表示要签补充协议。记者采访了多位购房市民,他们购房合同中的补充协议对标准合同的付款、解约、交付等重要条款都作了重新约定。市民张先生今年4月购买了渝北区“旭辉·新里城”的一套房子,标准合同上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超过3%,乙方(业主)有权退房”,而补充协议上则规定,出现这种情况业主不能退房,只能多退少补。 【各方说法】 律师:目前全国各地因购补充协议所造成的购房纠纷日益增多。补充协议原是为了完善标准合同,但现在则成为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基本上没有商量的余地。 专家: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成了开发商的霸王条款,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日益增多,亟待在法律上完善。 业内人士: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让开发商有了可钻之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认为,明显有利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如果任由开发商通过补充条款规避风险,地产行业难以规范发展。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另一方面应就补充条款作出明确界定,违反标准合同的应视为无效条款。 【提醒】 补充协议普遍存在四种猫腻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其新增的补充协议,多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内容,普遍存在以下几种猫腻: 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 补充协议原文: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 结论: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协议原文: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结论: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点评:有关法规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高比例30%。很明显,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 结论: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 补充协议原文: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 结论:补充协议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2016-07-12 1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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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过房的都知道,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与正式合同不同,这个补充协议里面,几乎条条都是干货,不得不认真对待。 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第一,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第二,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第三,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第四,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第五,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第六,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第七,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发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发展商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性解释,例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它发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以规避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尽量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发展商应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发展商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者就逾期实际天数要求发展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若买的是二手房一定约定好付款事项,分期付款还是贷款,分期的话什么时间付清多少一定在协议上写清楚,贷款的话一旦贷款办不下来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再有就是腾房时间以及卖主留给买方的室内物品如热水器、空调、燃气灶等等一定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以便后期不兑现。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有哪些? 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 补充协议原文: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 结论: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协议原文: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结论: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点评:有关法规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高比例30%。很明显,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 结论: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 补充协议原文: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 结论:补充协议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填充条款”也须小心 除补充协议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中的填充条款,消费者也须提防。 据介绍,市商品房交易目前统一使用由市国土房管局印制、市工商局监制的标准合同。该合同中,有部分空格供买卖双方签约时现场商定。而不少开发商却先行拟定条款填充其中,“掠夺”购房人合法权利。 具体操作手法是,标准合同原有多个选项,供消费者选择,但开发商却事先选择其中一个为自己减轻或免责的选项。如消费者接房的装饰条件,开发商交房达不到此要求,有几种解决方式:开发商双倍赔尝消费者装饰价差;开发商无条件返工,达到消费者要求等。有“精明”开发商不与消费者协商,先行在合同中填充了第二个选项。 该人士提醒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消费者在签订买房合同前,先看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在工商部门备案,如已备案,可将其拿到开发企业所在工商所与备案文本对照,看是否有改动;如未到工商部门备案,则要仔细研读,一旦发现开发商“帮忙”填充了条款,如果有异议则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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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是个专业问题,很多购房者在几经周折之后,花费了几代人积蓄之后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往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不注意就被开发商坑了,那么常见的买房合同陷阱有哪些呢? 陷阱一:补充协议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购房合同目前基本上都采用的是房管局统一印制的版本,因为很多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只是将内容填进去,往往放下戒心。有些聪明的开发商转而在补充协议上做手脚,比如开发商会约定自己的违约责任是月的万分之几,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变成里日万分之几,一字相差,违约款就相差30倍。 陷阱二:补充协议违约金缩水 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万分之几补充协议中又对违约金额做了上限约定,那么违约金就大大缩水了。 陷阱三:购房合同空白条款能作弊 购房合同上是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主要特殊注明的,但是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这个合同是统一版本的,因为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空白的地方开发商就有可能在上面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的空白地方可以划一道斜线表示空白地方已无内容。 陷阱四:签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 很多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在确认购房意向后,会签订认购书然后缴纳定金。有的开发商会已定金做要挟让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购房者此时不买房就意味着几万元定金没了。如果买房子签订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合同了,日后麻烦事可能更多。 这里建议可以缴纳订金,因为这个订金可退,或者如果确认好要买房里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陷阱五: 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 开发商在合同中往往会用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这里**重要的是关于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开发商会写水电安装后,小区验收合格后这些没用的形容词约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精确到年月日。还有比如精装房会写采用**好、进口的什么什么东西,这里购房者一定要让开发商精确写到用什么牌子什么型号。 陷阱六: 阴阳合同坑骗购房者 有的开发商会采用阴阳合同,使用的合同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特别是补充协议作了部分修改。 陷阱七: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有的时候开发商会让不是土地持有者的发展商或者非法人代表和购房者进行签约,购房者在签约前要确认法人贷款,这里可以查验开发商的五证来确认开发商的资格和**终法人。 陷阱八:垄断物管权 买房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由出卖人选聘的xx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开发商将物业管理权永久性地垄断了,即便是日后成立业主委员会,也难以改变。 已签补充协议的购房者也可维权。,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之间在沟通后达成的约定,具有个性化特征。但如果所有业主重复使用,则涉嫌构成“格式条款”。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依此进行维权,但具体结果还要看仲裁委员会的判决。 以上都对目前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常用的欺骗伎俩进行了整理,购房是个专业复杂的问题,由于数额较大所以不能马虎,即使找专业律师来协助签订合同,也要对一些细节有自己的见解。从买房一开始就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样才能**终安心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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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如何签订购房合同,注意点有哪些?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购房者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至**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术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工作室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等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购房者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 建议购房者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好争取加入此条款,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修期等。 有些购房者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做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需要进行必要约定。(4) 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签署相关协议,防止交房时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5) 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6) 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20个工作日。北京刚刚规定把产权证办理的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购房者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就会对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产权证有很大影响。 (7) 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 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 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论坛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但开发商不能把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 ~1‰之间。 (9)关于不可抗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进行网上签约的时候,购房者要注意房产状态为可售时才可签约;在完成网上签约后,购房者一般可在次日查询此房产是否备案。 各地的网上签约程序会有不同。以南京为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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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协议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防范下面这些陷阱。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 补充协议原文: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 结论:补充协议所设格式化条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条款(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违背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补充协议原文: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结论: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点评:有关法规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高比例30%。很明显,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 结论: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陷阱: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 补充协议原文: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 点评: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 结论:补充协议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