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中产家庭有房有车,教育不错。
全部3个回答 >中产阶级购房者如何购房 有哪些常见问题
151****8861 | 2016-07-05 10:15:57-
155****7444 近几个月房市处于热销状态,10月,70个大中城市的新房价格环比下降城市有33个,上涨的城市有27个。房价同比数据分化得更利害,只有16个城市上涨,涨幅**高的深圳高达40.5%,而多数三四线城市的房价都处于下跌状态。 房价处于颓势已经有一段时间了。2014年9月末,为了稳住房价,除了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以外,多数城市取消了限购令,央行也放宽房贷政策,到今年初,一二线城市房价开始上扬,深圳更是出现爆发性上涨。这让原本就开始分化的房地产市场越发分化。 房产是中国居民财富的主要承载。据甘犁主持CHF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调研数据显示,2015年,中产阶层的财富在房产上的配置比例高达79.5%,而金融资产仅有10.8%。对比2002年李实主持的CHIPS调研数据,房产价值占中国家庭财富的比重还是上升的。这些**终呈现为中国畸高的住房拥有率,CHFS显示2013年中国住房拥有率高达89.68%,世界平均水平仅为63%。即使考虑东亚人更恋家、在乎房产,日本也只有60%。 富人买房不稀奇,真的穷人买不起房子。配置财富的渠道那么多,为什么中产阶层会偏爱房产?一般的解释是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普通居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即使可以投资金融资产,过去10年的经验也表明,投资商品房的收益稳定性要远超股市,是**稳定上升的投资策略。但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杭州、成都、丹东这样的二三线城市,房价一直在阴跌状态,每年依然可以消化掉巨量的房产。 有人指出,房地产是公共品的价值折现。中国目前实施的户籍制度在社会管理中有大量的应用,不管是落户、办居住证还是子女入学,都会要求稳定住所,自有住房是获得这些资格或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例如很多城市已经放开本科毕业生的落户,但限于没有住房,户口一般挂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中,按很多城市的政策,集体户口只能迁进与迁出,无法增加人口,新生儿要落户,就需要自有产权房。 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入学制度,自有产权房也是好学区的必要条件。所以学区房、大城市商品房的价格居高不下,今年北京上海的房市中,学区房上涨的幅度也是**剧烈的。 除此以外,我们还需要从社会转型与人才流动视角下来审视,为什么中产阶层配置财富时更青睐住房?魏尚进等人的研究表明,计划生育导致性别失衡,婚姻配对时出现更多的男性在竞争较少女性,攒足一套房子的**已经成为一条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全国35个主要城市房价上升的表现,魏尚进认为其中近一半因素可以用性别失衡现象来解释。这与民间流传的段子不谋而合:“丈母娘推高了房价”。 丈母娘之所以青睐房产,也因在转型社会中,大量农民市民化,中国原有关系型社会的身份识别和声誉机制不再有效。商品房不仅可以将男方的收入、家庭财富等实力显性化,还有效增强了离婚成本,或给女方在离婚后的生活保障。 即使不考虑结婚的因素,大城市的新移民,也需要一套房子来证明自己,向其他人显示自己的实力。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对商品房的所有权是体现个人社会声誉、社会地位的**简单、也**重要的参照。这也意味着,中国城市化、大城市规模扩张进程不停止,中产阶层还会一直偏爱将房产作为财富配置的主要手段。 这是一个中产阶级和刚需购房者的黄金时代。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和贷款政策方面持续放宽,买房时可以 转换思想,买房并不是单纯为了居住需求,还可以将它资产化,作为额外收益去考虑。 2016-07-05 1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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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买房交易过程,或多或少被置业顾问忽悠过,消费者将怎样规避购房陷阱? 1、 收封房金逼订 置业顾问察言观色能力很强,能精准判断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假如购买意愿很强烈,置业顾问让消费者先交定金,数额不高在1000左右。交钱后,售楼人员承诺不再将房子介绍给其他人,这让消费者对其有了归属感。其实,置业顾问逼订阶段。购房者会在心理上对楼盘有了牵挂,往往**终会将其买下。 2、封杀第一需求 楼盘的销售现场通常会张贴出一张销售进度表,上面明确显示哪些户型已被售出、哪些户型已被预订。如果消费者完全相信这个进度表,可能就被忽悠了。 消费者第一眼看中的往往是整个小区**好的房子,但这样的房子并不一定能买到手。当售楼人员用某些暗语询问销售控制台时,控制台的人员立即就心领神会,告知消费者这套房子已经售出。 3、开发商捂盘囤房加价 一般,项目刚开盘,当天宣布售罄。其实,售楼人员自己手中有时会握有房源,当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强烈时,售楼员便声称正好有人想加价转让,消费者为了买到满意的房子,往往会心甘情愿地加价购买。然而。这笔转让费其实已经装入了售楼人员的腰包。 4、销售过程中施苦肉计 买房与卖房可以说一场心理战,置业顾问也会施展小计谋,展现工作诚意。如选择在雨天的天气拜访客户,湿漉漉把文件送到消费者;大冬天冻得嘴唇发紫……此时,消费者都会旁生恻隐之心。 5、开发商包装美化楼书 开发商借用包装美化楼书,与事实有出入,仅代表开发商单方面的意愿。如发生法律问题纠纷,楼书将不会产生法律效益。除双方签字认可了楼书中的承诺,并将其附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 6、物业存在借名贴金 楼盘广告中称,小区聘请了某知名外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开发商只付费购买了知名外资物业公司的使用权,称其为物业顾问。通常知名外资物业公司只为每平方米价格在数万元以上的高端服务,而借用其名字的开发商通常自己组建队伍。 7、宣传存在偷换概念 购房者买房时,为了家人身心健康,大多会注意小区绿化。因此,绿化率也是开发商经常作弊的地方。业主或许对绿化率概念模糊,用绿化覆盖率代替绿地率。 8、 样板间“偷龙转凤” 样板间确实是开发商为了实现入住后房子的效果而搭建的,但部分开发商会过多地包装,目前,新闻中频繁爆料,开发商实际交的房与样板间不符,甚有很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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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业主“无力还贷”,“弃房断供”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什么原因?房贷纠纷案件处理专业人士总结了以下三种购房人的非理性思维。 一、没有考虑成熟就盲目购房 个别市民往往有从众心理,“买涨不买跌”,看到房价水涨船高,看到售楼处门前排长队,就冲动购房。这类人缺乏长远规划和风险意识,对自身还款能力没有正确评估,一旦遭遇变故,脆弱的履约能力极易丧失,无法承受巨额贷款,**终会陷入房产被拍卖的尴尬境地。 【提醒】 “断供”不仅是信用问题,还涉及违约责任。“弃房”不代表法律责任就可以终止。为此,“断供弃房”现象给投资者特别是“炒房客”敲响警钟。购房应根据收入情况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承担超出个人偿还能力的贷款。否则,就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二、贷款迟几个月还,有啥关系 在房贷纠纷中,**不应该也**常发生的,就是借款人疏忽大意导致逾期还款的情况。比如极个别的“80后”的小两口,向银行贷款购房,心情好时,会及时向银行还贷。但两人一吵架,就谁也不去银行还贷了。而后银行的逾期还款记录达到了十几次之多。 这种情况下,银行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这时候购房人才紧张起来,赶紧支付了拖欠的款项以及罚息,借款合同才得以继续履行。细算算,已经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提醒】 借款人终需为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买单。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超过一定次数,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要借款人立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且还要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这就意味着借款人的房子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即使银行没有选择解除合同,逾期还贷对个人信用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个人的逾期还款记录将被记入征信系统,从而影响个人信用。 三、大不了,这房子我不要了 很多人觉得,“断供”以后,“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银行爱怎么着怎么着。”其实不然。从“断供弃房”的案例看,不管是“供不起”还是“甩包袱”,结果都是损失惨重。不仅房子没了,**、月供也“付之东流”,还会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 【提醒】 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的购房者,在按约履行贷款合同的同时,可以通过与银行协商来解决延期还款问题,切勿自作聪明“弃房断供”。 看了以上三种“弃房断供”类型的购房者,对你有没有启发?买房前要做好规划,不要盲目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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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买房时很多人会忽略房子的朝向、楼层和周边环境,还有人会因为一时冲动,没有仔细比较就匆忙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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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1、购买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2、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中的购房人应与商品房买卖契约中购房人一致。3、购房者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备注事项,了解开发企业所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存在土地抵押情况。若存在土地抵押的,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要求开发商约定土地解押时间和签约时间。4、购房者与开发企业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应按照从网上下载的标准格式,协议中应约定签约时间。认购协议签订时,购房者只付定金,不付房款。5、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若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开发商应在认购协议中注明房屋抵押的事实,双方应约定房屋的解押时间和签约时间。6、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必须是从网上下载的标准格式,双方签字盖章后,购房者方可付定金和房款。开发商应在十日内确认上传,并在三十日内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手续不但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还可以避免因开发商的其他债务导致所购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7、购房者在签约前,不仅要充分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也要了解前期物业合同以及业主临时公约的主要条款,因为这些条款中有购房者将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8、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示范文本为市房产管理局监制,但主要条款由双方商定,尤其是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