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黑龙江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至退休后1-5年,但不能超过30年。公积金中心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在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要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 1、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已按规定比例支付**款或首期资金; 4、 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级以上规划、土地 、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公积金贷款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公积金贷款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 借款人、配偶和产权所有人户口及有效身份证明; 2、 所购自住住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3、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 **款支付凭证; 5、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积金中心应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惠州推行小区车位管理出台哪些新规 能不能只售不租
138****0254 | 2016-06-27 1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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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623 为有效避免某些业主或单位囤积车位牟利情况,解决销售混乱导致业主停车难问题,《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公布。施行范围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施行时间从2015年12月23日开始,有效期3年。市民可登录市政府官网查看《办法》全文。 亮点1 在共有道路划定的停车位不得出售 《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后方可租售,初始登记即人们常说的“确权”。“需经初始登记后方可租售”,即当事人需先进行买房并确权后才能买停车位。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车位的出售对象是购房的业主,只有先成为楼盘业主才能购买车位,这是为了避免非业主前来购买,扰乱小区车位销售秩序。 《办法》规定,小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停车位不得出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人防区域的,建设单位可按 “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 只有产权清晰,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停车位,产权人才可以出售、附赠和出租。面对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亮点2 配比不超过1:1时应采取竞标等方式租售车位 《办法》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可出售停车位与房屋套数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房屋只能购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停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2个;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3个,以此类推。当配比不超过1:1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竞标、摇珠、先到先得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售、出租停车位。 《办法》规定,小区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个单元(套)参与计算可购停车位,即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购买一个停车位。 亮点3 滞销后放宽限购数量,外租不超过半年 《办法》在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的同时,也照顾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压力。针对小区停车位滞销的情况,车位限购数量有所放宽。 《办法》规定,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对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的,但仍未出售的停车位,经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30日后,建设单位可向每户房屋业主出售不超过3个停车位;对房屋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在扣除未销售房屋的套数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数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停车位的出售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二年,按规定完成公示及备案后,房屋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 对于现有小区,《办法》指出,开发项目已进行停车位销售且未销售完毕的,建设单位对剩余未销售的停车位应制订销售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备案半年后可向每户业主出售3个停车位;备案超过一年后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 《办法》指出,小区停车位数量无法满足业主需要的,不得向小区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在已满足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确需将停车位出租给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但租赁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亮点4 售楼处显眼位置公示停车位情况 《办法》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需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或在2009年3月1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停车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可办理登记,不受《办法》限制。 2016-06-27 12: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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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这是您自己的财产,您有绝对的处分权。没有法律规定您的车位必须租给小区内的人使用。除非当时买车位时,您和开发商就有约定不许外租的。不过建议在同等条件下,尽量照顾小区内的住户,这样对维持小区的程序,环境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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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物权法规定:小区内所有地面及绿化归业主共有。”你这不是已经自己回答了这个问题了么。既然是业主共有,就不可能是物业公司所有,所有的业主都有使用权和益物权。因此必须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也不能将这些停车位出卖或者出租。物业统一使用和管理是可以的,收费的价格也应当有业主委员会通过会议决定,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该是业主的共同收益。不过,这笔钱不能平分,而应该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费用,也可以直接冲抵物业费,这笔钱的支出账目,业主大会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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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规从小区内的保洁、安保、维修维护、绿化、修缮等等都应该属于物业公司的范畴内,所以这个修缮中自然包含楼道灯、草坪灯、甬路灯等等。这前提是如果你所享有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属于正规物业公司,那么或者该公司入驻你们小区前就应该跟开发商签订了相关协议,其中包含开发商委托其经营管理部分,因为这涉及到维修基金和以后收缴的物业费。另外就是外包的物业,这样的公司一般是通过业主委员会来选定,这类进驻的物业公司服务相对就比较好,因为他的宗旨是向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果该公司做不到,那么就会被业主委员会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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