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内销预售须提交如下材料: 商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企业还必须提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三资”企业成立合同。章程的批复和“企业批准证书”;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列入市计委.市建委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文件; 市政府或县政府关于建设计划的文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书;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总平面图或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区和县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资产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开发企业与开户银行签定的预售房价款的监管协议书; 销售商品房房号、建筑面积、价格明细表及售房方案; 房屋公用建筑分摊部位; 经市房地局批准的房屋售出后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预售商品房户型图、装修标准和设备简介; 地名办关于项目名称的批准文件; 人防办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付款方式有银行按揭时须提交开发企业与银行按揭文件。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其中1、2、4、7、8、9项必须验原件。 二. 申请售房企业提交上述资料后须填写《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商品房预售应提交哪些证件及资料 有哪些办理流程
146****2189 | 2016-06-27 12:17:09-
132****5606 一、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必收要件。 1、填写由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延安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 2、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5、立项批文复印件; 6、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7、报建批复通知书一份及总平面布置图二份; 8、市建设规划局《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册; 10、收取预售款的银行账号证明(银行出具); 11、申请预售报告(必须确定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和写明目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要求: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 上); 12、预售说明书(包括商品房的位置、地点、型号、栋号、面积、户数、装修标准、售价表、销售计划等)。 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开发科收验必要件→现场勘查项目→开发科拟定意见→局务会审批→发放预售许可证。 2016-06-27 1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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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涉及房屋拆迁应有完善的拆迁安置方案和保证按时回迁的具体措施。 二、商品房预售应提交证件及资料: 1、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房屋建设总平面图及规划红线图; 6、房屋建设白蚁预防合同;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预售方案; 8、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 9、涉及房屋联建的,应提交房屋联建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程序: 1、开发企业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查验证件资料,并到现场查勘; 3、符合预售条件的,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受理机关: 1、近郊各区(不含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2、各市、县及双桥区、万盛区、北碚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办理预售登记的受理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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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明;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5、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期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6、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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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提交资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售房单位***人签字、加盖公章);2、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提供);3、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5、商品房现售合同(乙方正本);6、物业维修资金发票;7、抵押登记申请表;8、主债合同(借款合同);9、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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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8.其他资料:(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核心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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