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4.28)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3.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4日由时任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以建设部令第 188 号 文件形式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全部4个回答 >商品房买卖流程是什么 怎样防范商品房买卖风险
146****4581 | 2016-06-27 12:17:08-
131****7887 一、概述 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有两类,一类是城市房屋,还有一类是农村房屋。农村房屋指位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联系在一起,具有无偿性。城市房屋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宅性质的房屋,主要包括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等,本文主要谈论商品房买卖流程及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 二、商品房买卖流程 (一)商品房的概念 商品房是随着福利性实物分房制度的取消,城镇居民住房逐步实现市场化、货币化而出现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与为解决职工住房而建造以及公民个人经批准自行建造的生活住房是有明显区别的。在日常生活中,商品房的买卖多以预售(期房)的形式出现。 (二)商品房预售流程 1、满足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b、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d、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证件:a、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b、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c、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d、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e、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f、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房地产管理都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件和资料,进行现场查勘。经审查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人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订立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2016-06-27 12: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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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流程 1 不贷款 ⑴购销合同三份 ⑵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⑶产权证明书或商品房备案证明书(1999年8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需提供) ⑷房屋测绘图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 贷款购房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⑴购销合同三份 ⑵预付款收据 ⑶产权证明书或商品房备案证明书,或备案证明 ⑷夫妻双方身份证件 ⑸结婚证 ⑹户口本 ⑺工资收入证明 注: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 银行需提供⑴借款合同⑵借款反担保合同⑶抵押合同⑷抵押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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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综合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这里指的是不包括二手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房产开发经营中,商品房的买卖一般都采用预售和现房买卖相结合的方式。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产市场日益升温,形成了完全的卖方市场,使买方的风险日益增大,是其融资的一种捷径和重要方式。下面,本人就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的风险及其防范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现房买卖中买受人的风险 现房买卖,是指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已建成的商品房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款的行为。其标的物是现实存在的房屋,房屋坐落、层次、结构、面积、质量等买受人都可以亲眼目睹且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都一目了然,交付日期也可以由双方明确约定。但即便如此,现房买卖对买受人来说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无开发经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有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关系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无开发经营资质,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无法获得商品房,即使取得了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也要返还给出卖人。而且无资质企业开发的房产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该商品房当然也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仅无法获得合法的房屋,有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状况还存在购房款无法返还的风险。 2、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标的物)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设定了抵押,使买受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根据《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一般情况下难以取得),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房产商如果在未告知买受人其出售的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将抵押的房产出售给买受人,给买受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①、该出售的房屋已被房产商设定抵押并已依法登记的,即使买受人取得了该房产,但如果房产商未履行设定抵押时应履行的义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将该房屋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形式进行处置,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买受人要取得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则必须代房产商清偿其全部债务。如果买受人取得该房屋时,房价款尚未支付,或尚应付房款大于房产商欠抵押权人全部债务的,则买受人代偿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否则,就会给买受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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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流程:1、选房;2、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交纳定金或预付款;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同时交付**款;4、办理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有的是开发商交给银行代购买人办理),办理后,购买人需向开发商要回商品房买卖合同;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6、到交房期日,接受开发商验房收房,或催告开发商交房;7、办理入住手续;8、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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