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证的房屋都有据买卖的资格,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房屋限购政策。一般不会存在风险。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就可以进行交易。
全部4个回答 >以房养老能不能**呢 是笔亏本的买卖吗
137****1876 | 2016-06-07 11:26:36-
146****0492 房养老政策在经历了一年的酝酿后终于呱呱落地。什么是以房养老呢,就是有房的老人将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参保老人养老金直至身故。参保老人身故后,保险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在老人抵押房子期间,老人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而且房子在抵押期间的增值所得也属于老人所有。 这个看似很美的养老方式,真的靠谱吗? 那么假如你有套百万的房子,你把房子给了保险公司,那么你每月可以拿到多少钱呢?以目前推出的保险版“以房养老”产品来计算,如果你是60岁的男性,你办理后每个月未扣除相关费用只能拿到2514元。如果你是60岁的女性,你每个月只能拿2082元。而更残酷的是,这个收入恒久不变,并没有因通胀增加而会增加。 给大家算了一笔账,假如你是60岁男性,每年可领2514元*12月=30168元/年,你得再活33年,等到93岁才能保住100万的老本。但是,你的养老保险金只能领26年,直到86岁。活过86岁之后,怎么办? 有两种方案,第一个就是人活着,钱没了。第二个就是86岁前缴纳延期年金用以抵御长寿风险(2544元/年),这个时候,你就可以以同样的(2514元/月)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房养老为老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但这一政策试点一年来似乎推广并不太顺利,全国四大试点城市目前的承保人只有22户家庭。那么,大家对于这一政策都有哪些顾虑呢? 1. 观念桎梏 众所周知,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人一生奋斗的**主要目标,就是给子女多留一些财产,其中房屋是**核心的财产。绝大多数老百姓宁可自己辛苦一辈子,也要想方设法给子女留下一套住房。也正因为这样,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把住房抵押给银行,用于自己养老。不要小看观念的力量,只要这一观念得不到转变,“以房养老”有再多优点,也难以推行下去。 2. 担心房价上涨吃亏 担心如果房价上涨,接受以房养老的老人可能吃亏。 3. 房屋评估制度不规范 目前的房屋评估制度尚不规范,公正难以保证,而且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关业务还不成熟,在条款制定和执行方面难免有不足之处。 “养儿防老”是中国人流传了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大多数老年人上了年纪后都会选择投奔儿女,享受天伦之乐,安享晚年。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步入老年期,“421”结构,渐成主流。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条件的提高,医疗保障的提升,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家庭养老压力越来越大。 养老虽不是靠每月多给点钱就能解决的问题,可若是真的无儿无女或儿女生活状态较差,生活又比较拮据的老年人,“以房养老”也不失为一种选择。在有生之年把房产变现来改善一下晚年的生活条件,也总比身故之后房产因无主而被政府收回来得好。 “以房养老”作为社会养老之外的有益补充,也不失为一项有益的政策,但“以房养老”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不能过度夸大其作用。养老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应更多考虑如何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更多的老年人安享晚年。 2016-06-07 1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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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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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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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近年来,我国已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实际上我觉得,保障房其实跟廉租房没什么区别,价格不会太高,主要是针对买不起房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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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保护性建筑都是可以买卖的,房源推荐137 6123 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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