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看了郑州出台的限购令后对立面的内容感到不理解。搜房网记者就此整理了有关郑州限购令的相关解读。就限购区域、限购条件、户籍认定、住房认定等方面的疑问进行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限购区域 郑州市市区(含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二七区、金水区、郑东新区,下同) 二、限购条件: 1、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下同); 2、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3、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政策解读: 一、关于居民家庭的认定 1、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 2、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在提供规定的证明资料后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购房; 二、户籍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1人为本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本市户籍居民(含农业和非农业)家庭包括: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六县(市)、上街区的居民家庭; 3、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前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三、现有住房认定 1、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在本市(市内五区和郑东新区)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合同备案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成套住房,在其它区域的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在限购区域内,已经拿到房本和虽然没有拿到房本、但已经进入房管局综合业务系统的住房都属于已拥有住房。 2、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只看住房套数,不看房屋面积和取得方式。 3、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是指购房当时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购房前已出售的住房不算在家庭住房套数之内。 四、对共有产权住房套数的认定 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或几个产权人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该套住房可不计入住房套数内。 五、如何共同购买住房 1、对2户及以上居民家庭共同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居民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家庭成员可单独或共同购房。 六、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 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如何解读武汉限购令内容细则 武汉限购政策是什么
132****3818 | 2016-05-30 16:48:50-
155****8873 新闻时间:2011年12月27日 武汉限购政策出台,到底对市场影响有多大呢? 中心城区的一些核心地段由于其房源供应量少而影响有限。投资需求关注度稍低而房源供应又比较充足的区域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会收缩武汉城区的二手房供应量(卖掉就意味着不能再回城区置业),倒逼更具稀缺性的城区住宅向上攀升,这在已经实施这类柔性限购的城市已出现端倪。 不受限购的远城区域销售上涨将有所推动,也会给二手房及租凭市带来宜处。对于东西湖等不在限购之列的区域来说,可能还是利好政策对对刚性需求的影响不大,对那些在外地工作的武汉人如果想回武汉中心城区置业会比较难。 刺激商业地产、商铺、公寓类产品以及二手房的销售。在近期几笔土地拍卖中地价连创新高,筑房成本的提升必定会造成房价的坚挺,开发商也不会轻易降价。 武汉新的限购令限制了中心城区的新房购买,根据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先例推断,短期内将直接影响到武汉市的成交量。但估计价格的影响不大。中心城区的大户型(二次置业单位)、两套打通(改善型产品)的产品将直接受到影响。 限购令会对插花地带的项目形成推动,对远郊项目形成事实上的支撑,因此,整体上限购令会挤掉一部分处于边缘的投资、投机性需求,对刚性需求的影响有限。 这一政策用一刀切的方式打压市场,可能会有一定效果,但并不能完全遏制需求,尤其是刚性需求;另一方面,开发商在经历多重打压之后,对新的政策已经有一定的提前准备,并会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其运营节奏,用时间换空间,在产业集中度提高的背景下,新的政策边际效应会越来越弱。 楼市限购令效果存疑被指成催购令?武汉限购效果成谜。截至2010年11月3日,有15个城市出台住宅限购令,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11月《七十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15个限购城市中仅广州新房价格环比下降0.1%,有4个城市新房价格比上月持平,其他10 个限购城市的新房价格均环比上涨。这些城市新房价格的同比变化除广州外,其他14个城市均大幅上涨,其中海口和三亚分别同比上涨 49%和55.1%。 2011年,众多城市公开表示将继续执行限购政策。武汉市限购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附:武汉限购令内容细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管部门(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存量住房合同备案及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门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的政策提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武房发〔201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6-05-30 16:53:50
-
答
-
答
2011年2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杭州针对房地产调控提出: 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对于该政策详细的解读情况如下: 1问:限购政策实施时间,界定标准? 答: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时原杭22条限购停止执行。 2问:限购政策中的“本市”范围? 答:(1)地域范围:指市区,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2)“本市户籍”范围:指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含农村及在校大学生),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军人等提供其他证明。 3问:何谓“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答: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4问:如何理解“限购”? 答: 指限制居民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不包括因继承、交换、分割、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 5问:如何界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 答: 指居民家庭购房当时其名下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所有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预告登记、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的住房。 6问: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应向哪些部门申请办理? 答:应分别向税务、社会及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出具。 7问:杭州市区住房情况证明具体到哪里申请办理? 答:向市房产档案馆、下沙房管局、滨江房管局、之江房管局办证窗口、萧山区房管处档案馆、余杭区房管处申请办理,可任选一处办理。 8问:购房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 答: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或通过经济机构购房的,应向他们提供下列材料: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9问:对境外个人购房有何限制规定? 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购房人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时,需提供其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10问:违反限购政策的后果? 答: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及其他法律后果由购房人自负。 11问:涉及信贷、税收、国土等方面的政策向哪些部门咨询? 答:分别向金融、税收、国土资源等业务部门咨询。
-
答
想在武汉买房的人,一定要了解武汉购房限购令细则。尤其对于想在武汉定居的外地人来说,武汉购房限购令细则尤为重要。2011年,武汉发布武汉购房限购令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武政办〔2011〕27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管部门(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存量住房合同备案及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门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的政策提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武房发〔201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答
深户限购二套,外地户口满足深圳购房条件的限购一套房子啦。
全部2个回答 > -
答
在房产调控的大背景下,商品房限购令格外引人注意,限购令的概念,南京商品房限购令的具体政策,详见以下知识。 商品房限购令介绍: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限购城市主要有哪些 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再加上27个省会城市,明确将要实行限购的城市就已经达到了36个。与此前提出的制定和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范围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执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产市场上所有的所谓“一、二线城市”,部分三线、四线城市也被纳入到限购政策的行列当中。根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估计,按照新的政策要求,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将达到60个,几乎是现在施行限购城市数量的两倍。 南京市限购令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