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今后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北京购买住房。昨日,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就新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及新起草的《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三个购房合同文本昨晚开始已在“首都之窗”、市住建委网站公布。 首次增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 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一方面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退房约定、房屋登记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确保双方权益;同时,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了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了房屋交付环节的房屋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交房质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失衡问题。 自住房将有单独预售合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之前一直有较高呼声的自住房购买问题这次有了自己单独的预售合同。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示,自住型商品住房限定购房价格和销售对象,与商品房相比,在购房主体资格、再上市交易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根据《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合同示范文本做了特别提示。 合同示范文本提示买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买受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骗购自住房5年内禁买住房 特别需要提醒购房人的是,自住房预售合同增加了买受人购房资格承诺条款,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买受人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将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或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限期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热点关注配建*****不能再开空头支票 跟之前的合同相比,《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在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方面,开发商承诺的小区绿地、***、**等内容具体到年月日达到约定条件。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车库会所产权归属将明确 本次示范文本修订,首次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其中,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明确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规划中的车位、车库以及会所,合同双方也需要约定归属。 签自住房购买合同须承诺资格 在自住房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买受人需要对购房资格做出承诺。要求买受人详细阅读并知晓《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除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而据了解,这是北京骗购政策类住房史上开出的**严处罚。 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可退房 预售合同公示文本还显示,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付利息。 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买房人信息 新购房文本还特别增加了买房人信息保护这一条款。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自住房细化新规有什么内容 骗购者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155****7408 | 2016-05-23 16:32:50-
144****5711 买房人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今后将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北京购买住房。 首次增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 据介绍,本次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修订,一方面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退房约定、房屋登记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确保双方权益;同时,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了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了房屋交付环节的房屋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交房质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失衡问题。 自住房将有单独预售合同 之前一直有较高呼声的自住房购买问题这次有了自己单独的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限定购房价格和销售对象,与商品房相比,在购房主体资格、再上市交易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根据《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合同示范文本做了特别提示。 合同示范文本提示买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买受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骗购自住房5年内禁买住房 特别需要提醒购房人的是,自住房预售合同增加了买受人购房资格承诺条款,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买受人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将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或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限期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热点关注 配建**医院不能再开空头支票 跟之前的合同相比,《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在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方面,开发商承诺的小区绿地、医院、**等内容具体到年月日达到约定条件。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车库会所产权归属将明确 本次示范文本修订,首次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其中,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明确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规划中的车位、车库以及会所,合同双方也需要约定归属。 签自住房购买合同须承诺资格 在自住房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买受人需要对购房资格做出承诺。要求买受人详细阅读并知晓《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除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而据了解,这是北京骗购政策类住房史上开出的**严处罚。 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可退房 预售合同公示文本还显示,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付利息。 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买房人信息 新购房文本还特别增加了买房人信息保护这一条款。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2016-05-23 1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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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政府也是为了完成任务,完成指标,所以只能争取自己**大的利益!政府此做法是违法无效的。政府若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征地,即为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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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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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拿”了地却迟迟不开发,近年来,这样的囤地行为屡有出现。青岛市政府于2015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发、已动工但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都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 闲置土地可被收回 1年内未动工认定为闲置 《意见》明确提出,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原因,并分类处置。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征缴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或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达到无偿收回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照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房地产用地限期竣工 《意见》还提出,要有效预防土地闲置和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把建设用地供应关口,拟供土地须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土地条件,防止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从源头上预防闲置土地的产生。 1年以上不开放需缴土地闲置费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土地交付日期明确的,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土地交付日期不明确的,应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开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批准文件之日为准。 对新供地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核发划拨决定书时须明确建设用地开发周期。房地产开发用地须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类建设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不超过3年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不超过4年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不超过5年竣工。竣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准。 施工现场设项目公示牌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竣工期限等。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相关规定,在开工、竣工前15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核验,并在用地单位申报的开工、竣工日期派人现场踏勘。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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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族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子的家庭或个人,一经查实,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收回住房,并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购房人承担;在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住房。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凭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