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使用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 这事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商品房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过期房子会被收回吗
146****0107 | 2016-05-11 16:28:45-
155****1306 对于不少首次购房者而言,商品房实用年限是一个让人不太容易理解的规定:为什么有40年、50年、70年之分?自己辛辛苦苦花了半辈子收入买来的房子,难道只能住个四五十年,就不再是自己的了?或许70年后,我们已经不在人世了,但房产作为中国人**重要的生活资产,按照目前的相关使用年限,能够顺利转移到自己儿孙的手中吗?有此疑问者其实多虑了,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活动**主要的载体,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属性,私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然而,商品房既然名曰商品,当然属于购买者私人所有,但房子是建筑在土地之上的,属于个人的房产,占据了属于国家的土地。 因此,对于商品房这个占了“国有”土地的“商品”的所有制问题上,相关法律是从双重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归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是长期有效的;归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分别为:1.)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2.)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3.)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单位、公民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在我国,商品房的出现时间并不太早,作为改革开放这一历史进程的产物,其历史**长不过30年,50年、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才刚刚用了一半上,远没到让人忧虑的时候。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相关专家表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2016-05-11 16: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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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家庭一般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纠结的是商品房使用年限,大家都知道我们住的商品房一般使用年限都是70年。因此,不少家庭会担忧买房了会不会相当于长期的租房,其实这是错误的。所谓的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如果70年商品房使用权到期之后,应该怎么办呢?参照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条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将自动续期,不需老百姓自己提出续期申请。以下为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用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能自动续期,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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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到期之后土地会不会被国家直接收回,如果土地被收回,那么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怎么办?下面小编收集了一下关于商品房使用年限到期的房产知识,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商品房使用年限?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期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后土地使用年限)。 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房屋建成业主入住,这之间的时间不等,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土地被开发商拍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开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几年过去之后才开始开发。而这里面耽误的两三年或者十几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里的。 商品房使用年限到期了怎么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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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用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 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续 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 后,不能自动续期,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 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的,自动续期。 对于你说的私人住宅,是指私人宅基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 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按各省规定的户均标准,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 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只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 商品房使用年限规定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 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信访件中提到的商品房**高使用年限为 70 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 交换和增与。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 权利随之转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 权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从信访提到的年限减少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在受让该宗土地时已经计算土地 出让年限,再次转让给信访人时根据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核减。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 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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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Fragment 中国的土地是没有私有制,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商品房也是一样,那商品房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两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针对该两种使用权的续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能自动续期,而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对于你说的私人住宅,是指私人宅基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按各省规定的户均标准,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只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 我在塘栖买了商品房,合同上写的:土地使用年限是2005年8月23日至2075年8月22日,这样算起来刚好70年。但我们去拿钥匙的时候,又签了补充协议,土地使用年限更改为:2005年8月23日至2063年12月21日。这样就少了十多年,问过房产商,他们说没有关系的,是可以的,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这样改。所以请问一下:土地使用年限的具体时间是多少?如果少了十几年有什么影响?谢谢!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信访件中提到的商品房**高使用年限为70年。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增与。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和权利随之转移。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从信访提到的年限减少是因为房地产公司在受让该宗土地时已经计算土地出让年限,再次转让给信访人时根据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核减。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