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一) 保证担保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二) 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 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三) 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四) 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全部3个回答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哪些
142****0863 | 2016-05-11 16:28:33-
151****3502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作出规范,除送审稿规定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送审稿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送审稿还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2016-05-11 16: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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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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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两者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自愿的;其次,从缴存范围来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7%,其缴存额有上下限的限制,而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在不大于各8%不小于各1%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确定,其缴存额没有上下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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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单位将代扣代缴的公积金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汇缴到帐之日起,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所以,为保证职工的合法利益,单位应及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国家现行的计息规定为:以前年度结存的公积金(指上年的6月30日结存数)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本年度缴存的(指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按活期利率计息。利率以结息日银行挂牌利率为准,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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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是保障住宅长期品质的重要机制。数据显示,随着住宅老化,维修基金的使用需求逐年上升。建议业主积极参与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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