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作出规范,除送审稿规定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送审稿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送审稿还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一般我们存储在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有利息吗?怎么计息的?
133****6954 | 2012-11-05 17:05:59-
144****6668 自单位将代扣代缴的公积金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汇缴到帐之日起,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所以,为保证职工的合法利益,单位应及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国家现行的计息规定为:以前年度结存的公积金(指上年的6月30日结存数)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本年度缴存的(指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按活期利率计息。利率以结息日银行挂牌利率为准,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012-11-05 17: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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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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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具体如下2、计算公式:应得定期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活期利息=活期进账数额×天数×活期年利率/360天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3、实际举例:比如,一职工自2011年9月开始缴住房交公积金,每的缴交额为500元,加上单位的500元,每月进入帐户内的余额有1000元,至2012年6月30日结算时,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有余额10000元,这10000元将按当时的活期利率0.4%计息: 当年的利息:10000*(0.4/100/12*10个月)=33元 当年的本息:10000+100=10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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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存在账户上有利息,住房公积金相当于银行的账户一样,是可以进行资金的存款和取款的,自然也是有利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钱属于职工个人,退休后可以依据相关资料销户提取账户余额。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一般是每年的6月30日计息,计息期为上年的7月1日——今年的6月30日,利率执行银行定期一年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我国政府规定,未使用公积金作为存款,可以享受利息。目前我国公积金存款利率如下:当年缴存存款年利率为0.35%,上年结转存款年利率为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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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对利息是没有影响的。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全国都一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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