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纠纷都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啊
全部3个回答 >关于拆迁 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援助
144****0196 | 2014-05-28 09:10:46-
146****8455 朋友,你和你的父亲的关系不是养父与养子的关系,不得解除父子关系。如果你和你父亲分家了,他应当把你应得的一份宅基地给你。万一不给,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014-05-30 09: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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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350 按照你讲的,你的父母于2000年离婚,离婚后终审判给你们母子两间北房,宅基地在两年前父亲拆迁搬走,被他全部占去,所以你们面临,拆迁补偿只有房产补偿,没有宅基安置。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以前离婚判决是有房产的,这房没有建在空中,是有宅基地,并不仅是房子所含的面积甚至含公共的出路、院子等大约是总宅基的一半,现在一拆迁你们的宅基蒸发了,这是不对的。但是,你父亲已先于将宅基占去,这并不是你们的过错,村集体愿意将全村都划给别人做宅基地都无所谓,但不能侵害你们母子的合法权益。现在说,宅基已经没了(前面别人占了),那是没有道理的。那属于村集体的过错,也不应你去要,也不好要。再说大队愿意划,多少跟你没关系,你仅确保你不少得就行了,关于父亲多得的,让他们去找,你别参与。
另外你们所补偿的宅基或许不到2分7,应该申请小户型(两人份)的宅基,总要能盖房子。你们可以向妇联等部门呼吁一下,毕竟你母亲带着你也挺不容易。
下面有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村村民; (2)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3)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4)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 (5)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 (6)其他不宜批准的。 2014-05-30 09:05:17 -
155****0704 敌对的两方永远都不会站在同一阵线上,所以无论高与低都不会被认为是公平 2014-05-29 1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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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496 敌对的两方永远都不会站在同一阵线上,所以无论高与低都不会被认为是公平 2014-05-29 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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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518 不要急手先你是吃国家底保,国家不会不帮你的还有你爸爸是一个老人了他们不会对你下黑手的,你没有房产证可以让临居做为证明,你放心你和你爸会有一个温暖的家的!!! 2014-05-28 09: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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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物权法》有如下规定: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综上所述,村委会说不给补偿,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完全可以依法,并有充足的理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估计村委会可能贪污你的补偿款了)。建议你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去具体咨询一下补偿标准,并反映相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实在不行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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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宅基地后面的树答
如果不给补偿的话,只能去起诉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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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看你当地当官的心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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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就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同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中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此外,**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的规定: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表面看来,放开农民宅基地房屋入市,可以增加农民“融资渠道”,甚至让农民的财富“迅速**”,但实际上,国家严格限制宅基地在非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流动,正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福利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于多数农民而言,出售宅基地房屋后再次置业将比较困难,从而可能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对农民宅基地房屋转让一直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另外,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也意味着,农村房屋在转让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转让。但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不享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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