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的纳税,是扣除五险一金后,减去**低基准线3500,其余额就是应征数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不在个人纳税范围内的。但是为了防止国有大型企业将住房公积金盲目提高,很多地方上出台:住房公积金每月超过1000元则应该计算个人纳税范围内。
全部3个回答 >公积金抵扣个税,可以吗?
147****3558 | 2014-05-21 10:52:39-
158****5843 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提高
2011年05月11日09: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卓立峰 查看网友评论 字号: 近日,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456元。市地税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政策的有关规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个税扣除政策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月**高扣除额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补贴每月**高扣除额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据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调整后的政策标准如下
过渡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住房补贴
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过渡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可选择扣除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只扣除公积金
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期结束后,住房补贴不扣除
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2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卓立峰) 修改回答 2014-05-21 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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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在缴存当月一次性扣除或分摊到所属月份分别扣除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不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的限额内,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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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书》**新规定,准许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来抵扣个人所得税。直接交给自己单位的财务部门就可以了。公司将根据你提交的证明材料在每月发放工资缴纳税务的时候,直接帮你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抵减方式就是用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在个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你只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贷款账户,每个月前往办理贷款的相关银行直接打印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书》,并让银行工作人员帮你加盖现金收讫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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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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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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