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全部6个回答 >到期不给办理房产证买房户怎样申请赔偿损失
155****7201 | 2014-05-19 16:58:27-
133****9910 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2014-05-22 16:50:18 -
151****0579 可以去工商局投诉中介。不知道你的房价是各付各的税费还是你的到手价?但不管是哪种了你也应该明确的告诉中介:违约方是下家并不是你,她想要中介费是应该的但不是对你要,你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下家赔偿的,你签的合同里难道没有违约责任的吗?白字黑字的签字如果不拿来用,那要签来干嘛呢!
而且中介方应该也要和你成一战线才是,还有你可以起诉买家,要求违约责任的赔偿。还有一种办法,如果你不等着时间用房产证的话你就让产权人带好身份证直接去房产局挂失产证试试,如果可以挂失的话**多一个月就可以拿到新产证,如果不能挂失就和中介说好解决的办法,不然就走司法,谁那么有时间天天拖着啊,何况还闹心!
如果可以帮到你,希望采纳,谢谢! 2014-05-22 09:02:16 -
135****8639 这个事你作为中介,肯定有责任的.怎么可以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让他儿子代签字呀.出现违约你可以要求儿子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他父亲一口咬定他不同意的,要拿回证,你就头疼了.套什么法律也没有用的 2014-05-21 1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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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592 在你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有部配合办理房产证的赔偿条件的饿,可以按那个来计算赔偿 2014-05-21 0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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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396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自己的责任。开发商只是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即开发商必须提供自身掌握的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必须的材料,而且只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的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产权证,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在导致房产证无法及时办出的原因中,可能还有是政府部门导致的,政府部门导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法条可以参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2014-05-19 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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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高人民法院 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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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是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还是要看上面怎么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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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漏水是一件令人苦恼的事,轻则引起霉变,重则墙纸脱落、漆面变色。要堵住漏水(俗称捉漏)可不是件轻松的事,那么,新房漏水怎么赔偿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如果确实存在漏水的事实,不论漏水是何原因造成的,只要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事实上的妨碍,就应该采取措施停止侵害的继续发生。2、具体该由谁来负责实施停止侵害的行为?处理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尊重历史与习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般理念,楼上住户均有提供维修协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就构成侵权,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谁承担维修费用?在查明漏水原因之后,再进行责任划分,事故原因并不能直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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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直接、**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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