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全部6个回答 >到期不给办理房产证买房户申请赔偿有时效性么?
151****1041 | 2014-04-11 22:32:48-
156****2120 公证过是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还是要看上面怎么写的了, 2014-04-14 14: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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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368 您好,应该是要办理国土证的,至于为什么没有办理你可以找下你们的开发商问下原因。如果没得国土证到时候拆迁了房子的赔付肯定是比别人有国土的赔付的要少钱些。 2014-04-14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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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510 挂户的不能办的吖 2014-04-13 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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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638 一般按照面积赔偿,都会比原来面积大 2014-04-12 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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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359 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2014-04-12 10:32:47 -
138****6486 你好,物业公司要求你补交物业费是正常的,符合规定的。 2014-04-11 2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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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是**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这个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黄松有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买房户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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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有时效性。在开发商和买房人经过沟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后马上就生效,在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买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意向书就是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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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有时效性。在开发商和买房人经过沟通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后马上就生效,在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买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意向书就是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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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说明,用“追诉期”是不正确的,应该用“诉讼时效”来描述。其次,关于物业费的拖欠纠纷,应该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应该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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