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位,时间,违约责任
全部9个回答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53****7836 | 2014-05-13 10:39:24-
158****9922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租赁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是需要一分租赁合同吗?完整的我这里有,但是太大,发不上来,如果你需要,我可以发你邮箱里。房屋出租协议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乙方(租用方):×××;身份证号:××××××××××××××××××乙方(下述 “乙方”均含乙方及其随住人员)租用甲方在××市××路××街××号私宅的二、三、四楼作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房屋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房期满,乙方如果继续租房,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如果不再租房,须提前15天告知甲方。乙方不得转租所租用的房屋。二、房屋租金每月××××元整,自××××年×月×日算起,采取先付款后用房、按月支付租金的办法。第一个月的房租于××××年×月×日支付,第二个月的房租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三个月的房租于××××年×月×日前支付,依此类推。逾期不交,视为乙方在协议规定租期内中途终止租房,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另作安排,本协议终止执行。三、本协议签订的当天,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租房押金××××元整。乙方在本协议到期时不再租用房屋了,押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在协议规定的租期内中途终止租房,押金不退还。四、因房屋租赁而有可能交纳的各种税费,乙方所用的水费、电费,乙方应付的视听费、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对所租房屋不得有任何影响房屋安全和可能会给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装修行为。乙方租房期间对房屋的任何设施使用坏了,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更换。如遇供水、供电、收视(电视)的户外环节出了问题,乙方可与甲方联系,甲方应尽快协调解决。六、乙方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暂居证等有关证件,不得在所租用的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还应注意各方面的安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均由乙方一方自负。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屋内整洁,不得使用煤作燃料,还须避免下水道的堵塞,平时不要将任何有可能造成下水道堵塞的杂物倒进下水口,否则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了下水道堵塞,由乙方负责清理疏通。七、甲方留在房屋内的 2014-05-13 10: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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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装修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九)解除合同的条件;(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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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房地产经纪人承接房屋租赁***业务,必须与委托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非持续性的,只有订立合同,才能使得双方的委托与被委托、***与被***关系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从而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实践上看,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事项 合同中的委托***事项应清晰明了。如是房屋出租还是承租,是增量房还是存量房,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是繁华地段的房屋还是比较偏僻地段的房屋等。 (2)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涉及房屋出租的,委托人可以围绕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出租宣传等对房地产经纪人提出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对***过程中需委托人提供哪些方便提出要求,尤其要对***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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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合同 合同号: 术语释义: 1、出租方:X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即租赁车辆所有权人。 2、承租方:指依照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3、担保方:指为承租方与汽车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在担保期内提供不可撤消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手续完备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租赁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和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一《汽车租赁登记表》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5)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准。 6、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5、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等费用。 6、严格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8、承租方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给承租人自己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9、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10、在续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情况。 五、担保方责任和义务 1、担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方签字之日算起,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到期后就担保期内承租人发生的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2、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 3、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租赁行为暂时停止而不愿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担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承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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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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