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至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其中,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包括下列住房建筑面积:私有住房;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文件或具体规定)
154****3008 | 2014-04-26 12:21:42-
149****2463 符合申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是: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以下; 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其次,在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具体条件有: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后,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2014-04-29 09:38:18 -
143****3424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 2014-04-27 13:36:05 -
154****4167 经济适用房的办理程序:
1、提供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1) 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 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 住房状况证明;
(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经济适用房核准:
(1) 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市房改办。
(2) 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实情作出处理,不予核准或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 2014-04-26 19:32:56 -
142****3490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 2014-04-26 17:24:14 -
154****7560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 2014-04-26 1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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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及以上户家庭的年收入分别确定为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1、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2、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家庭情况核定表》。申请家庭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填好后连同核定表一并交回居委会。 3、居委会同街道住保办工作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5日内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发《补齐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的,按规定在15日内组织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15日内),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评议小组组织评议,提出意见并上报街道住保办,有异议的,在10日内完成核实。 4、街道住保办对交报的材料进行联审、核查,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区住保办。 5、区住保办对街道住保办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户口所在地、报纸、网络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公示(15日)有异议的,进行核查。 6、上报市住保办备案。 7、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区住保办组织摇号,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发放摇号结果通知,办理原房退出、后续入住等手续。申请家庭每年申报家庭情况,区住保办定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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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已婚、离异、或大于35周岁的单身,必须无房户;家庭申请,起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家庭收入低于本市平均收入的80%。某些具体数字会因为地区的不同有所调整,比如建筑面积的规定有的是48平米,有的是60平米;还有对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收入水平的要求不同地区也有差异。主要包括《xx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Ⅰ》(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申请人户籍5年以上证明(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未婚和丧偶提供证明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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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住满5年,经济适用房才能进行买卖。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但是必须注意一点,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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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申请人是已婚的状态或者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的居民。3、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米不够住房的标准。4、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情况的家庭不得申请:1、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未婚子女。3、家庭成员注册公司,注销后不满1年。4、购买车辆超过十万元的,如果是车辆过户,时间不足一年的。5、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6、家庭或者是个人的房屋,所有产权转移之后,与现有房产合并计算,人均面积超过20平方米。7、已经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并且房改房和集资房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