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具体要看房子的性质,如属于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则无效。如属于满了五年的,政府同意买卖的,则可能**大的风险在于一方二卖。
全部3个回答 >房屋拆迁安置地纠纷
136****6686 | 2014-04-23 10:01:05-
152****9186 您好.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民事纠纷案件只是主事是政府的部门.如果合同确实违约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要一拖再拖对你们没有任何有利的.不可能说能解决还要等上两三年还没有给你们解决.所以你们的退让反而变成了你们肋激.根据拆迁安置拆迁双方自行商议拆迁条例和赔偿直到双方完全同意拆迁.你已经被拆迁了这是拆迁事实所以他违约你直接上诉才能保障您的**大利益. 2014-04-26 09: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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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93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社会保障机制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低保障制度,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确定**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低货币补偿标准,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二、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应建立健全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统一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示的有效产证号,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
四、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维稳责任书》后,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责令暂停项目拆迁,直至问题... 2014-04-25 09:40:48 -
136****7782 遗传是指死者遗留生前的财产,你的情况主要是看要拆迁的房子是否属于你父母生前的财产。 2014-04-23 22: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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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700 我建议你选择房屋安置,一般的货币安置补偿金是买不到好房子的,所以要房屋安置,另外安置房也是有产权证的 2014-04-23 18: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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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048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明确了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对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做了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其他几项补偿,执行当地人民**的规定标准。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
2、统一了拆迁估价方法、估价时点和技术路线。《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原则上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不发达,可比交易案例少的地区,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方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将拆迁估价时点确定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对于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项目,可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日为估价时点。
3、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机制。《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
4、建立了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作出解释。
5、建立了拆迁评估纠纷调处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和设区城市要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估价技术鉴定的方式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救济。当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调整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6、明确了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方法。针对拆迁估价人员无法对于一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性质和面积等作合法性判定的问题,本着让被拆迁人受益的原则,《指导意见》规定,凡拆迁当事人能就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另外,... 2014-04-23 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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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拆迁安置问题答
关于对你房屋的拆除应当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即房屋的补偿。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看你们村的安置费用的使用是否村委会统一管理或安置安置,如果不是,则你有权取得安置费。虽然你不是三队的,但二队、三队都属于一个村,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你是可以得到安置补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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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答
这要咨询当地了,每个地方的拆迁标准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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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屋拆迁安置问题答
行政征用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其只能租用或购买。二是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证,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可以无需相对方同意而强制征用其财产。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略) (二)安置补助费(略)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略) 征收标准:各地补偿安置费不统一,详情查询当地省政府相关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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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看你是什么情况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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