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 1、 签一份详尽的购房合同。 物业管理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比如,买房时不同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预期不一样,有的业主倾向高收费、高标准服务,有的倾向较低标准的代收费服务,而由于没有在买房时说清楚,入住时某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与自己买房时的预期不一致,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很难协调这种矛盾。 2、 签一份完整明确的物业管理合同。 现在,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把售后服务看得很重,因为从很大程度上讲一些商品买的就是售后服务。住房更是如此,甚至它的售后服 务——物业管理比买房更重要,因为你要在这里住一辈子。起码也是十几年。因此,物业服务水准如何?怎么个收费标准?可以得到多少服务?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 里记载清楚。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上不完备,条款用语含混,欠缺必备的约定内容必将成为日后争议的原因。合同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约定,只要合同规定的内 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以合同为依据来确认双方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违约事实,承担违约责任。只要 有一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业主应与物业公司"约法三章",留下白纸黑字 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诉请法院裁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赠送相关法律知识
158****5078 | 2014-04-23 09:59:49-
156****5874 一是广泛开展 “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带头学习、遵守、执行、维护法律,建立完善县、科级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完成了《干部学法习题集》下册50%答题工作;加强机关公职人员学法制度。继续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对2007年以来新提任的干部进行法律任职资格考试,建立健全机关各项法律知识学习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 “法律进乡村” 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举办村干部、村民代表法律知识培训班。针对近年来我区因农村换届选举、村务财务公开、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对全区20个村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围绕农村换届选举等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民群众解答有关土地承包、农民外出务工、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加大向农村赠送普法教材的力度。目前,辖区3个法律服务窗口单位与3个村和6个社区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书。
三是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各普法依法治区成员单位在全区31个社区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法制讲师团的作用,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活动。组织普法宣传队为社区干部群众举办法制讲座。
四是广泛开展“法律进**”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坚持发挥**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进**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加大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定期研究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依托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巩固和发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实现了全区100%的**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共举办法制公开教育课累计46次。
五是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推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通过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宣传法规知识。加强了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开通了“职工维权热线”,治区办加强了与“城东区困难帮扶中心”的联系,积极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共接待法律咨询84次,提供法律援助2件,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六是广泛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四有”,即有组织、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法制讲座。各单位通过公示牌、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七是广泛开展“法律进寺院”活动,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区民族宗教局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每月组织一次学习班,宣讲《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不断强化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意识,使他们爱国爱教,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开展了法律进寺院赠书活动,给31个寺院赠送1800册法律和文明礼仪、检务公开等方面的书籍,使宗教教职人员深受教育。 2014-04-23 21:51:19 -
147****3199 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几种可能:
一、如果是在购物消费时商家免费赠送的商品,商家必需对提供的商品质量承担责任。无论是销售的还是赠送的。但是,在销售时明确指明产品存在瑕疵,消费者仍购买的,则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赠予,除非对标的物的品质作出了明示的保证,否则赠予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某商家销售的商品,购买人购买后赠予第三人,在使用中给使用人造成除该商品外其他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使用人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2014-04-23 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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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买房子不是一件容易事,因为房子涉及资金大出现问题肯定要维权,开发商也不愿意退房。那么哪些情况开发商必须满足消费者要求退房呢?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呢?一、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一)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告知”了买受人,即开发商履行了通知义务(无论买受人是否同意),然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购房者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呢?根据该条款之规定,显然不能。如此看来,此条款形同虚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其实,笔者认为,此条款完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虽然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办理了房产证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果双方无特殊约定,那么合同就已经生效,开发商就不能对该房屋行使处分权(包括抵押、出售、赠与等)。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不仅仅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关键是必须经过买受人同意才合法。否则,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二) 一房两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为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而根据民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就使开发商在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有条件“一房两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另外,如果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四)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五)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六)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七)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八)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九) 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是指以下原因:开发商未交齐土地出让金,导致开发项目的大产权办理不下来;开发商为了筹措资金,将开发的项目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在未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押在银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上述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使购房者拿到产权证,超过法定时间购房人可以退房。(十) 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十一) 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十二) 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屋,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二、现实中常见退房条件有哪些?1、开发商延期交房现实中购买期房的购房者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屡见不鲜,甚至还有开发商跑路现象。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开发商只有在证件齐全也就是五证齐全的情况下才能开工建楼卖房。如果开发商本身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那么与购房者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3、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购房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购房者发现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5、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6、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7、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8、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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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政策,关注产权,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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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购房时需要了解产权、合同、税费、贷款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但具体细节我不太清楚,可能需要请教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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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我们安家立命的场所,由于房子不同于普通消费品,且涉及金额大,在买房过程中也是**容易产生一些这样又或是那样的纠纷。不少人初次买房,对于买房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情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从而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买房纠纷。本期整理了买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10个法律知识,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防止买房被骗。 1、楼盘广告宣传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为了吸引客户去买房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内容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2、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①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且主管上有过错。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且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②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性的和非财产性的。 ③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3、《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4、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也叫建筑展开面积,是建筑物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是指每套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建筑面积;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8、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9、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10、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订金能退,但定金不能退,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①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②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③《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④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以上就是关于买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10个法律知识。买房被骗、被忽悠交了定金、买房后房子烂尾开发商跑路等问题屡见不鲜。买房涉及到的资金大、知识面广,在买房时,一定要仔细了解相关注意事项和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