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中心不予贷款;启封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全部5个回答 >不为职工建公积金账户是否合法
144****0435 | 2014-04-23 09: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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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122 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并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2014-04-23 09: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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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持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经办网点或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今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新系统内一人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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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承诺如果都体现在合同中,就不会有问题,口头说的没用。单位只能给收据,如果给发票,那要在完税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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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有一个相对应的公积金账户。原先已在中心开户的职工,必须到原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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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职职工,不管户口是宁波的还是外地的,只要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单位便应当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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