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首先你是本地户口.其次家庭年收入低于六万.而且限制面积.你现在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但不一定能够买到一手新房.因为你还得排号.二手经济适用房必需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而且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再说满5年它的性质就是商品房.所以你所谓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购买不合算.它跟商品房没区别......
全部4个回答 >经济适用房指标
154****6241 | 2014-04-19 11:53:47-
148****4389 为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X市市情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计划地解决X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房[1998]154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计价格[2002]2503号)精神,结合X市实际,现就加强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涵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补贴性质的住房,项目的实施应参照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加强概预算、设计和施工管理。
二、开发建设规模计划
(一)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市场有效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汇总编制,报自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二)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房地产开发总规模的20%以内。X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这个总体要求编制和下达年度计划,不得任意突破。
三、项目业主、项目招标及立项
(一)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可参与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业主选择的投标。
(二)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按年度计划组织分项目招标。
(三)项目中标业主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立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规模在年度总规模控制范围内;
2、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3、符合城市规划,基础设施能及时配套;
4、资金来源基本落实,有贷款的出具银行承诺函。
(四)项目土地划拨、规划选址、投资概预算审查、施工设计、施工队伍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开工建设。
四、施工建设管理
(一)切实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对包括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在内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合格的住宅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承担终身质量保证责任,并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交付使用住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经济适用住房以小区开发为主。小区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审查。
(三)经济适用住房以成套的中小户型为主。设计和建设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10平方米/套以内,功能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
(四)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自贡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五、销售对象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补贴住房,按规定销售给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凡已享受房改补贴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出售、转让他人的家庭,不能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以下列规定的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算、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每年定期公布。部分区县的具体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住房补贴;
4、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7、其它所得。
(三)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制度。购房者需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
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需到市房管局领取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主要核实该家庭“是否已享受单位的房改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能凭《审核表》到开发企业登记购房,一套住房对一张表。市房管局和开发建设企业应以一栋住房为单位,登记完一栋后,及时将登记的住户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同时妥善存档以备查。
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
教师是指下列单位在编并在职或离退休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其它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各类**;其它类型的**。其中,教辅人员包括上述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和图书资料管理以及实验室和**行政工作的人员。
2、其他城镇居民购房,需到市房管局领取并填写《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主要核实“是否家庭总收入在公布的标准以下且未享受房改补贴政策”。经所在街道社区组织、房管局分别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能凭《核定表》到开发企业登记购房,一套住房对一张表。街道社区组织、市房管局和开发建设企业应以一栋住房为单位,登记完一栋后,及时将登记的住户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同时妥善存档以备查。
(四)设定了抵押权利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抵押期间销售住房的,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修订抵押合同,将所销售住房在原抵押标的物和抵押价值中作相应核减,销售收入存入银行指定帐户,用于冲减相应的抵押贷款。
(五)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要评估抵押房产价值的,由当事人委托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贷款银行认可。抵押人不能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理抵押房产,所得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六、建设成本及销售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1、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监理、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中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2、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3、利润
按照开发成本中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二)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按规定已经减免的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计委、市建设局核定,在项目招标时一并对外公布。
(四)项目业主**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上浮幅度不得高于中标时承诺价的5%.
七、监督管理
(一)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自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附后)。
(二)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市计委牵头承担办公室综合协调任务,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过程管理。具体牵头制定住房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城镇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批准项目投资概算,核准项目建设的招标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招标、土地划拨、住房建设成本、住房售价、购房者资格、登记发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市建设局负责指导规划建设方案审定,管理开发经营企业,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管理施工进度和质量,协作监督管理住房造价。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负责土地划拨及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市房管局负责组织项目业主选择招标,负责对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和购房者的资格审查。
5、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成本的审查和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
6、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购销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政府职能部门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乱收费的,由市物价、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对购房者资格审查的社会和行政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审查不严或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它
(一)荣县、富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市、区(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
朋友 你可以参考这个《办法》 根据你自己的具体情况 对号入座 看看你符合什么条件 2014-04-22 09:41:48 -
142****4047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 2014-04-22 09:10:18 -
154****1013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4-04-21 17:58:29 -
146****7759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批合格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未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单)的人员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长沙市城镇常住户口,未享受房改实物福利分房优惠政策的中低收入无房户以及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未婚青年男25岁,女23岁以上)。
2.市政府批准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无工作单位的经济住房购买者到哪儿核准收入及住房情况?
在街道办事处先审核盖章,然后由申购新房户主的所在区政府或区房改办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需提供哪些申核材料?
购房申请人**审核手续需持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二)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三)现租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四)已核准盖章后的表格(一式三份);(五)购房者双方的技术职称(中级以上)、职务(科级以上);(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购房人到哪里领表?
到长沙市住房办综合科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014-04-21 13:38:04 -
133****2215 你们家年收入不能高于6万,居住面积不能大于30平米就可以申请 2014-04-21 1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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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565 你要先到村委会办理5年的居住证明,后再要公司办理1000左右的收入证明,再去办理无房证明,再到房地局申请住房倾向补贴 2014-04-20 1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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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532 房子卖了没有?请联系我1586400179 2014-04-20 1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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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478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14-04-20 09:36:41 -
138****6595 多少钱?联系我QQ524041760 2014-04-19 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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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896 1、能用。2、不会过期,你妈的经济房指标应该属于安置房性质,不会过期。3、怎么买?每个地方政策都不尽相同,去问一下你们那边的住房保障办吧,我们这里有这个部门的 2014-04-19 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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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665 一 是 明 确 保 障 性 住 房 对 象 范围。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廉 租 住 房“应保尽保”,全面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购租经济适用房需要。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对象范围。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二是创新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在继续运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方式的同时,积极推动经济(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建设,重点解决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三是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布局,探索实行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中设置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办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的监管,加快旧住宅区和非成套住宅改造,改善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是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将土地出让总收入中的2%或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五是继续加大农村住房救助力度。完成4万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把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覆盖面扩大到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家庭。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引导,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税等调节手段,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2014-04-19 1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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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无法按揭。只可以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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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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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自己掂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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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过户办理流程如下:承购人需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满5年证明材料,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提出申请,补缴差价款,然后向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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