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编辑,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二)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三)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外来人员(重庆市非主城区户口务工人员、外省市来渝人员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二)必须在主城区工作三年以上。
全部9个回答 >在绍兴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44****4730 | 2014-04-16 12:57:59-
155****1935 (一) 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 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 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住房困难户向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摇号轮候解决。
2014-04-19 09:11:30 -
152****2830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绍市府发[1999]51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住房办设在市房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售房原则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市区居民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行政府扶持、建设业主保本微利、住户个人负担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住房办依据市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报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售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线以下;
2、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3、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家庭人数为2人及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售给部队团级以上的军转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外地高学历人才、落实私房政策中的“换约续租”户、灾后住房困难户。
四、售房申请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的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地房管所登记;
2、经房管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绍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3、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证明交房管所;
4、市住房办和房管所派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办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所在单位及报纸上进行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5、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住房办给取得购房资格者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公开摇号,然后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择房购买。 对优先售房对象不实行摇号制,由住房办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可供房源直接确定购买顺序。
五、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绍房改[1997]2号文执行,具体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一般职工家庭75平方米以内,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85平方米以内,具有副教授级职称的职工95平方米以内,具有教授级职称的职工120平方米以内,或根据家庭成员结构状况,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若因经济适用房套型关系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六、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组价原则按《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绍市价房[1999]35号)规定执行,每年确定一次。销售价格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具体由住房办根据可供房源和需求情况确定。
八、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凡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其他事项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2、严禁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3、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拆迁安置,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转化为商品房管理用于拆迁安置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02]63号)执行。 本《意见》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一致地方,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办负责解释 2014-04-18 19:05:32 -
146****9923 据说要4 5月份开始申报,以下是去年的。
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均可提出申请: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3年以上(含符合绍兴县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撤村建居”的家庭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含)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
4、2010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32223元以下。 2014-04-18 10:02:25 -
151****6298 请问:比方说我们夫妻俩户口在绍兴已三年,无房、都是租房打工向我们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码? 2014-04-17 1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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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510 绍兴县经济适用房申请开始,受理时间至2010年6月15日止。 申请基本条件为:
1、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含)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的收入。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分局)申请办理。 2014-04-17 09:20:15 -
146****2758 以下是绍兴市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绍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09年10月19日开始,受理2009年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的申请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源、价格、交款情况
袍江地块400套,建筑面积约57㎡---69㎡,预计2010年8月底之前交房。标准内中心价2300元/㎡,超标准中心价3700元/㎡;分二次交款,首期交付房款的60%,余款在交房时交清。
二、申购条件
一、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08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509元,具体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二、具有市区城镇(府山、塔山、北海、蕺山、城南、迪荡、稽山七个街道和鉴湖镇、皋埠镇和东湖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含15㎡)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及以下(2—3人)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含48㎡)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可随带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的街道(镇)办事处(社区)申请登记。
三、相关说明
一、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离婚、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家庭现已转让的原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三、申请家庭户口虽然单列,但其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与其有法定供养关系且另有住房的,该住房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四、符合上述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解决。
五、经申请获得申购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抽号、择房、交款者,视同自动放弃申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
六、如申购户超过400户的,将通过公开抽号,抽到前400号的按抽号顺序择房,400号以后的申请户,在下一轮申请中经审查仍符合申购条件的,按可供房源轮候解决。
七、登记受理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1月17日(逾期不再登记)。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2014-04-16 21:49:45 -
132****1998 这个您要去问问居委会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他们比较了解 2014-04-16 13: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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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鞍山经济适用房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城区常住户口; (二)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在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家庭。 (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上述控制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购房申请人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公示,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核准单位要对下列资料存档: (一)户口簿(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现住房的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无房户由本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房证明)。 市房产局对公示后有投诉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实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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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户口(东宝区龙泉街办、泉口街办、掇刀区白庙街办、掇刀石街办、荆门经济开发区)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下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无住房户优先)4、申请人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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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县以下;(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三)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成都市限价房第三批次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制度,将于8月15日开始,区房产管理局接受市民申请的截止日期是9月30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的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符合此次申购条件的人群共有四类: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的无房家庭;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72平方米以下,愿意由政府计价回购其原住房的家庭;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夫妻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成都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全部2个回答 > -
答
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和证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三)户口所在社区或居住所属社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和收入证明;(四)孤、老、病、残等相关证明;(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申请受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逐户进行审核:(一)材料审查依照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相应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并签证。(二)入户调查采取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家庭情况核查表》并签证。核查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将上述申报、审核、公示材料汇总后,一并报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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