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父母的房子一个女儿户口在家,一个户口不在家是不是就代表没权力分到父母的房子了
全部3个回答 >我们的宅基地该如何分配
132****8346 | 2014-04-11 22:28:37-
146****9249 双方协商! 2014-04-14 19: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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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875 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村里仍有宅基地指标则应当批地。 2014-04-14 1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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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732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明确一点,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授权村集体给予农民的无偿使用的特殊物权,是不得流转和被继承的。但是,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在宅基地使用人过世后,只要其继承人的户口还在该村集体,那么根据继承法继承房屋后也可根据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并继承该宅基地。但如果其继承人已经不具有该集体户口,则宅基地收回,村集体有权要求房屋继承人将房屋拆清。
因此,需要明确你们的户口状况和你们晰权的目的(单纯继承问题还是面临宅改私?)后才能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补充:
这就是我问你晰权目的的原因!现在根据你的叙述,现房屋动迁,也就是说房屋价值已脱离土地变为现金,那么,这笔遗产就不再涉及宅基地的问题,而变为单纯的现金遗产了,基本可以肯定老人的妻子和儿女对于该房屋所形成的这笔动迁费用均有继承权。
具体到继承分额,以申请房基地的人数分配是不可能的。应该还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未翻盖的房屋为老夫妻两人共同所有,新翻盖的部分为出资人(儿子和儿媳夫妻两人共同)所有。老人死后,老人的遗产实际上是未翻盖的房屋的一半的价值(另一半本身就是老人妻子的财产,不是遗产),这一半房屋所得动迁款应由老人妻子及儿女均分。
给你举个例子,这68万中,如原旧房价值能作价32万,翻修及翻建能作价36万,则32万中,16万是老人妻子的个人财产,另外16万由老人的妻子、儿、女均分,而另外的36万则归翻修、翻建的出资人即老人的儿子和儿媳共同所有。
当然,以上这种情况实在你有证据当初扩建的出资的情况下才成立。如果当时翻建房屋的工人能够作证(证明当初翻建的大体规模和出资人),已经算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力,只要对方无法提出确凿证据反驳,应该是可以据此认定的。 2014-04-14 09:47:47 -
151****6070 先自己协商 不行就打官司 2014-04-14 09: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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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916 房是老大建的,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一直是你父亲的名字,并没有更改,所以宅基地的所有权该是父母的遗产,由母亲刚刚去世,并没有遗嘱,按我国遗产子女分配来讲,你们有权分得部分产权并有权共同协商处理遗产,单方面为无效,走法律程序会有胜数。
他出资建的房屋有没有你们共同认可同意的证明书,如没有可视为私自行为,在法律方面为无效,在这期间他应有不少的出租收入都因算非法收入,归父母所有。 2014-04-13 21:03:16 -
134****0243 使用权的土地应该是继承不了的吧,**好是不要打官司,什么也得不到的! 2014-04-12 21: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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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012 首先,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也就是说必须以户为单位审批宅基地。如果你符合审批的条件,则可以给你审批宅基地,宅基地的大小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很一样,但一般是15米*15米,有的地方是15米*13米大小,超面积的,则要征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各地标准也不一样。所以,想不分户而再盖房,就需要交宅地基有偿使用费。 2014-04-12 20:31:52 -
137****2328 如果是共同使用权,原则上双方权利是平等的。但建新房还要相关部门审核。 2014-04-11 22: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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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很笼统,你可以看看征地法规 一楼的拆迁补偿条例不适用你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编辑本段报批流程 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①→政策审查②→勘测定界③→发布征地预公告④→征地调查⑤→社会保障情况调查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⑦→组织征地听证⑧→征地报批⑨→缴纳报批费用⑩ 报批流程详解 一、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四、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五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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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或租赁。如需资金支持,可咨询银行贷款政策,合理规划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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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⑤迁入农业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3)农业本集体户口(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5)用地限额:根据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存在地方差异。宅基地申请流程:1、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户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予以公布;2、向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村(居)民委员会派员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3、由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出具《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土地审查手续(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林地的,必须首先办理林地手续后,再报镇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所在地国土资源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国土资源分局做好农村宅基地备案、监督和指导工作。4、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通知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5、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应当在收到镇所在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农房建设选址用地红线图》(宅基地涉及林地的,必须首先办理林地手续)及农村村民提交的有关建房申请和宅基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的决定。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所需报批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期限内。6、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上级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指标、核定村民建房户数、申请建房户名单、建房审批结果实行“四公开”。镇国土资源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会同所在村民委员会实施批前现场踏勘、批后放线打桩、砌基丈量、竣工验收“四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放线批放宅基地;村民建房开工时,要到实地对砌基进行丈量确认;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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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是否有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继承,优先适用;如果没有的话,按照法定继承,先由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继承人同比例继承。然后,需要关注的是,继承农村宅基地需要是本村的村名,如果不是本村的村民,可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然后由这些其他继承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置换。如果继承人均不是本村的村民,那么可能全部失去继承的权利,但是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后,可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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