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般是村集体所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村集体;当然。开发征用耕地和房屋,必定有相关的政策,请查询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征用土地,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补偿.1.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2.房屋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另外计算3.征用耕地的标准政府诉讼也可知道.
全部3个回答 >土地权与房权问题
138****2968 | 2014-04-11 11:03:48-
156****4499 宅基地使用证(土地证)一直有效,你是不用换的。如果你是要改名、变更土地面积,土地局是不会给你办的。 2014-04-14 1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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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797 拆迁的赔偿不是按宅基地的使用权来确定的,而是按其上面的住宅建筑面积来补偿,只要你有合法的房产证明,补偿肯定是给你的 2014-04-12 2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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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573 房产(房屋产权)是指你对房屋的所有和支配权利。
房权(土地使用权)是指该房屋在所在土地上的使用年限的权利。
70年的使用权说的是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前一段时间报导的使用年限到期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来续期使用权,至于收多少现在谁都不清楚! 2014-04-12 09:27:44 -
144****1624 你好,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在农村只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就可以了。另外四个子女都有权利取得这份遗产。 2014-04-11 1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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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土地权归谁所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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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对于二者分别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则可参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处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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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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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期限,应该是商办性质,到期要续费延长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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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所有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本身等。 狭义概念: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转让方式 1、出售;2、交换;3、赠与;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7、以房地产抵债的;8、其他(继承)。 (二)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第19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8.15)第 3 条;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12.27)第18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1.1)第 29 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9)。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