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在消费中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此口头承诺进行了录音(且开庭时对方要承认录音的真实性),否则,只有将此口头承诺的条款写进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上开发商交房条件
142****5693 | 2014-04-05 14:11:23-
153****0980 观点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条件(同时也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对此的牵制性规定),开发商未具备交付条件(即综合验收)就进行交付,属于合同法上的商品有瑕疵,购房人有权拒绝或要求补充约定。
但如果其接受该商品房,则视为其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但已实际交付使用,预购方以预售交付是房屋不符合合格条件主张实际交付之日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观点二,开发商在通知交付时未办理综合验收,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以实际符合交付条件之日作为交付日期,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法院判例认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但已实际交付的,如果出卖人能够完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符合交付条件之日为交付日,不能完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未交付论。
(笔者持此种观点)实践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商品房已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购房人在收验房屋时以商品房存在瑕疵而拒绝接受,这里是不是也存在从约定的交付之日到商品房瑕疵去除之日间的逾期交付而违约的问题呢?关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来看,一种情况是一般的瑕疵属于商品房质量责任的追究问题,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商品房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保修条款解决,而不能归为逾期交付的责任范畴;
一种是属于重大质量问题,该瑕疵足以突破综合验收证明文件的“公信力”,基于此,实践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即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评估和测评。
此时,购房人则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4-04-05 14:31:21
-
答
-
答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是要约要求,不具有法律效率,出卖人对于房屋设施做的承诺,对商品房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就是说刚刚为什么要用阁楼等,这种合同应当视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任何一方违反都是违约。比如说有一个例子,开发商在售楼之前,有广告,比如说绿化、人工湖,这些东西在范围当中的承诺,都是要约,都是合同的内容,如果在房屋交付当中违反的话,就是违反责任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留下相应的宣传资料,有的时候是有用的。
-
答
楼层高度与合同不符,合同3米,实测2.75米,能退房吗
全部2个回答 > -
答
3月16日上午,《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终于有了一部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法律。但《物权法》中关于车位、绿地等属于公共面积部分的规定,引来众多人的关注和争论,一方面,一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物权法》新规而急急忙忙地卖起车位来;另一方面,带有后“花园”的一楼业主开始担心:当初由开发商附赠的小院,在《物权法》实施后,会不会成为小区公共面积而为小区业主所共享? 案例一:家住沙洲西路某小区的陈先生不久前开车回家时,小区内的一名保安就上前询问要不要购买小区车位或者车库,这名保安所说的小区车位,是在陈先生所住小区内两栋楼之间的路面上划出来的一块区域,对于这块区域内一个车位的价钱,小区内物业公司开出的价格是800元一年。保安称:小区内不管车库还是地面车位,目前都已经快被卖完了,如果陈先生再不购买,到时将没有地方停车。陈先生也看到,在所谓的“地面车位”区域内的车位,已经有很多都被写上了车牌号,大部分车位都有了买主。但陈先生并没有动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二:与陈先生的“轻松”相比,黄女士**近的日子可不怎么“顺心”,因为有朋友告诉她,作为公共面积,根据《物权法》新规定,她家的后花园以后将属于小区内业主所共同享有。黄女士的家在一楼,当初之所以会看上底层的房子,完全是因为底层带有一个独立的小院,虽然当初开发商只是说这个小院是“附赠”,并没有说它的产权将属于购房者,但喜欢摆弄花草的黄女士还是买了一楼的房子,当然开发商也没有“白给”——与同栋楼楼上的房价相比,黄女士带小院的房子每平方米贵了100多元。 法律新规: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支招:国之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波向记者介绍,现在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大多是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等方式让业主使用。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蒋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对于一些开发商、物业公司急于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售小区公共车位的现象,蒋波律师认为,由于《物权法》相关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确定,所以欲购者需谨慎。
全部5个回答 > -
答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二、房屋交房中需要哪些手续?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