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是集体划拨土地要变为出让土地,1、征为国有土地,2、规划部门同意,3补交出让金二、如是国有划拨土地要变为出让土地,1、规划部门同意,2、商业经营性用地要招拍挂出让,非商业经营性用地可协议出让,3补交出让金
全部10个回答 >合同上写房屋性质为私产,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有问题吧?
152****8724 | 2014-04-01 10:20:24-
154****9710 这个很好理解,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国有的,只是借给你用几十年而已. 2014-04-03 0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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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764 有土地证是私产的,土地是划拨就不是产了, 2014-04-01 10: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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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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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 孟凡胜 摘要: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它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它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利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①。但是,**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②。这使实践和理论的理解上就更加混乱了。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本文拟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谈以下三个问题:1、行政合同的起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的理由;3、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的意义。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行政合同的起源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要讲行政合同的起源,就要先讲合同的起源。合同,又称为契约,英文称为“contract”,法文称为“contrat”或者“pacte”,德文称为“vertrag”或者“kontrakt”。这些用语都是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罗马法中合同称为“contractus”。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③。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则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继承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④。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概念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次的区分, 合同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具体含义。我们现在所说的合同,实际也有这种区分。《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从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以上两个合同的概念,外延是不同的,《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要比《民法通则》中合同的概念外延小。但是它们都限定为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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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买卖,可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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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的申请 申请工作流程 1.划拨用地申请: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划拨申请。申请说明用地单位、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2.划拨用地收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通知用地单位提交申请所需各项文件、资料。 3.划拨用地填表:用地单位交齐文件、资料后,填写《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准入条件 用地单位提出划拨用地申请,应达到以下各项要求: 1.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主要包括: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内容、规模与此同时申报情况相符。 3.符合立项及可行性研究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 (3)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 (4)建设内容、规模、用途明确。 4.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市、区(县)两级危改办立项批复,且在有效期限内;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准确; (3)危改的具体方式明确; (4)用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与申报相符; (5)总投资、资金来源清楚; (6)建设内容、规模、用途与实际相符。 5.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市建委开发办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 (2)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建设内容、面积、用途与申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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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是使用,出让是因某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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