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心城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中心城区新增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受理工作待政府批准后再行实施。
全部2个回答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去核查申请人的户口吗?
132****1479 | 2014-03-28 20:45:57-
133****3087 石头:你好!
你单位开的户在哪里就在那里,一般是单位所在地。 2014-03-31 17:21:13 -
137****6473 不可以.银行不放贷,除非你在银行有关系差不多。 2014-03-31 10: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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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915 这个肯定是户口迁出证啦! 2014-03-30 17: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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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723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核查申请人的户口;它通过核查身份证的方法核实;身份证是计算机联网的; 2014-03-30 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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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711 不会的,只会查房东的户口 2014-03-29 13: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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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029 园区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园区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园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自谋职业人员,可参照本通知参保。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缴费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自谋职业人员携带个人档案到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个人档案的委托管理手续,与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人事档案代管协议》。
(二)自谋职业人员携带《委托人事档案代管协议》、本人身份证,到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填写《园区公积金自谋职业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与原园区外用人单位或园区公积金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还需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或《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单》。
(三)“中心”对自谋职业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为其开设公积金帐户,同时发放公积金会员卡。
(四)自谋职业人员凭公积金会员卡,到农业银行园区支行签订《代理缴纳自谋职业人员园区公积金委托书》,并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办理委托缴纳公积金手续。
五、公积金缴纳
自谋职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能力,按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公积金的月缴费基数档次,并按年申报。具体申报和缴费程序如下:
(一)自谋职业人员在办理了公积金登记手续、委托缴纳公积金手续后,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选择公积金的月缴费基数,并填写《园区自谋职业人员缴纳园区公积金申报表》报“中心”备案。
(二)自谋职业人员应在每月18日前,在委托缴费的银行储蓄帐户上存入足够扣款的金额。
(三)委托扣款银行在每月25日前将所扣款项明细报“中心”,“中心”根据自谋职业人员申报的公积金月缴费基数、银行当月扣款情况等,在月底前将缴交金额按规定比例计入自谋职业人员公积金各专户内。
自谋职业人员需调整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档次的,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调整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档次后,从调整的当月起按照新的缴费基数缴费。 2014-03-29 10:00:32 -
136****1242 户口迁移证。不算是落户深圳后的户口卡。 2014-03-29 0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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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018 地方有规定,也有一些所谓的霸王条款,没办法的啦。如果你认为不合法,那真有依据的话,告距咯! 2014-03-29 0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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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或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8.6平米,购买二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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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下设营业部、江阴市中心、宜兴分中心、锡山分中心、惠山分中心五个分支机构,是管理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职能部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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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些许的不同,**好能去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去咨询,以下做为参考第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理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承担。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的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发放的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对贷款申请人条件的限制,另一个是贷款用途的限制。1. 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进行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利,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督促单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2.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融资支持。以上两个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三、办理贷款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次要经过以下程序: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一)借款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信、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4.贷款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情况、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给予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三)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准予贷款的通知,使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能及时办理手续,获得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原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规定了15日的期限。(四)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口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使用中面临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安全性原则必须贯穿住房公积金使用全过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第二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释义: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规定。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既是贷款人的权利,也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具体到贷款担保,是指为保证贷款债务旅行,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贷款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种法律措施。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担保债权的实现来收回贷款本息。1.担保的意义和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离休、退休或有其他情况时必须返还给职工本人,为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则成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具有重要意义。2. 住房贷款担保的形式。根据《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形式。a. 质押(1)抵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个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贷款人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借款人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对贷款人的抵押权都是一样的。(2)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是实践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别是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抵押贷款有这样的优势:抵押物和贷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发生问题对抵押物容易处理,而且抵押物价值也易确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6月1日施行)对住房贷款抵押作了详细规定。b、质押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个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C、保证保证也是贷款担保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页释义摘自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局、建设部政策法规局编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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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的座落位置到以下地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南管理处:山东路2号乙 电话: 83899503 李沧管理处: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 电话:68698117崂山管理处:香港东路268号 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 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正阳路205号B座6楼 电话: 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安居小区6号楼甲 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湖州路240号 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红旗路23号鼎峰-金融大厦6层 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黄海中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 电话:88485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