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主是否急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按规定,以法定继承性质承受房产权属可免征契税。二、以虚假合同作低价以达到少交契税是行不通的,按规定,契税征收部门有权对交易价格不合理的房地产权属行为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或按照当地房屋**低交易价格(或称指导价)核定契税的计税价格。三、未达到5年的二手房交易过户,需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四、建议:1.**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承受该房产。 2.若急于过户,可了解当地**低交易价格的数额,以低于该 数额的价格申报,应可按照**低交易价格计税,合理逃避一定 的契税。
全部10个回答 >买房屋房照更名问题
154****7995 | 2014-03-22 14:50:19-
156****7187 什么叫买了房子过不了户哦!只有把名字过到你头上房子才属于你的,找物业也没用,物业只是个管家!你说的房照是指什么哦? 2014-03-25 12: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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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739 您说的房照指的是产权证吧
一、让房主出具当时购房合同和发票,还有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交款收据,以确定房主已经缴纳过这些费用。你要问清你要买的房屋,房主已经居住几年了,如果未到5年,现在涉及交易税的问题,所以在价格上你和房主要重新协商下。
二、您欲购买房屋是否是抵债房,如果是抵债房那么房屋所属是谁,卖方没有没授权,有的话那么可以正常购买,同时根据房屋属性(新房还是二手房)来进行价格商讨。
三、还有房证三个月后办理完毕的批文和证明,要让他们出具,如果是口头说三个月后能下来,那没有约束性,如果没有批文那让其签定协议,如未下来叫给予你一定的滞纳金。 2014-03-24 11:41:27 -
149****9948 哈哈,你是没整明白,你买房子的过户税费,是免不掉的,也就是说你从别人手里买房必须交税;新规定也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是刚刚9月1日财政部针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产生的一些问题而出台的新规定,具体内容是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产证是在一方名下,现在要加另一方名字的,免征契税。
也就是说你的房子加上你媳妇的名或者你媳妇的房产加你的名不收契税。 2014-03-24 10:28:11 -
141****6091 比较麻烦,去公证处咨询 2014-03-24 10: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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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948 遗产公证后才能办房产证。 2014-03-22 1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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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417 卖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证义务,买房人诉请依法获支持。2009年7月14日,铜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李某是夫妻,被告钟某与谢某也是一对夫妻。2005年1月2日,原告张某、李某与被告钟某、谢某签订某住宅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二被告将其坐落在铜梁某镇街道的住房一套转让给二原告,转让价格为41000元,二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付5000元,2005年元月30日付16000元,余款20000元在二原告正式搬迁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正式搬迁前,二被告将钥匙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移交给二原告,若原告以后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费用由二原告负担。
住宅转让合同书签订后,二原告分别于2005年1月2日支付5000元,2005年元月30日支付16000元,2005年7月3日支付20000元,共计41000元给二被告,二被告亦将房屋钥匙、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二原告,二原告搬迁居住使用该房至今。
二原告入住后该房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过户手续。2008年12月5日,二原告委托律师向二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二被告未予协助。
为此,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协助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被告钟某、谢某辩称,二原告陈述不实。二被告是因家建房、母亲重病急需钱用亏本才卖的房子,二原告在**后一次付款时二被告曾催促二原告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几年中,二被告也多次催促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二原告置之不理。直到2007年7月,二原告急于将该房转售时才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在二原告而不是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二原告应返还该房屋给二被告。另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住宅转让合同书,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为买卖被告房屋,且对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等手续作了约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该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被告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二原告应返还该房屋给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二被告提出二原告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若原告以后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且原告已于2008年12月5日向被告书面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该案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12月6日开始计算,故二原告提起的诉讼在诉讼时效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终法院判令被告钟某、谢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14-03-22 15:25:39 -
146****0896 只要是白纸黑字写的都有法律效益,只是你这个比较麻烦啦,去质询下专业人员 2014-03-22 14: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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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照的问题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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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照的问题答
你说的这个房屋开发应该是违法房屋,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你需要搞清楚现在房屋的产权主管单位,再就是咨询其产权房主管单位的房屋产权问题。要是作为商用房,你还必须到其产权方那取得房屋商业经营资格证,再就是到工商部门去注册登记即可,然后一切经营手续和证书也就有了。提示一下,这样产权部明晰或无房屋产权证的商业或住房**好别买,否则到**后伤害的是自己。不过就你所说的这个房屋现在应该会别法院扣留产权,然后也许为了保护绝大多数用户的利益会经过一些手续转给地方房屋开放商经营这是一个必然。你**好可以把这些头绪都里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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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房照问题答
蓝皮的是契约证书,没有蓝本你房子买卖的时候不可以更名的%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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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两套房子为各自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但是房子在他们婚后的增值部分当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变更一般需要原产权人配偶(如果有)的意见,不然房产部门一般不给办理,出了错房产管理部门是要赔钱的。其实,可父亲可立遗嘱,写明其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中属于他自己的那部分全部由你继承即可,不放心的话搞个公正。如果没有遗嘱,你父亲的遗产一般将由其父母(如健在)、配偶、儿女均分,儿女包括继子女和养子女。补充:只要能证明房产不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置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是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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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证义务,买房人诉请依法获支持。2009年7月14日,铜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李某是夫妻,被告钟某与谢某也是一对夫妻。2005年1月2日,原告张某、李某与被告钟某、谢某签订某住宅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二被告将其坐落在铜梁某镇街道的住房一套转让给二原告,转让价格为41000元,二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付5000元,2005年元月30日付16000元,余款20000元在二原告正式搬迁前一次付清;二原告正式搬迁前,二被告将钥匙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移交给二原告,若原告以后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费用由二原告负担。住宅转让合同书签订后,二原告分别于2005年1月2日支付5000元,2005年元月30日支付16000元,2005年7月3日支付20000元,共计41000元给二被告,二被告亦将房屋钥匙、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二原告,二原告搬迁居住使用该房至今。二原告入住后该房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过户手续。2008年12月5日,二原告委托律师向二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二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二被告未予协助。为此,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协助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被告钟某、谢某辩称,二原告陈述不实。二被告是因家建房、母亲重病急需钱用亏本才卖的房子,二原告在**后一次付款时二被告曾催促二原告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几年中,二被告也多次催促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二原告置之不理。直到2007年7月,二原告急于将该房转售时才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在二原告而不是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二原告应返还该房屋给二被告。另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住宅转让合同书,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为买卖被告房屋,且对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等手续作了约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被告提出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二原告应返还该房屋给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二被告提出二原告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若原告以后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且原告已于2008年12月5日向被告书面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该案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12月6日开始计算,故二原告提起的诉讼在诉讼时效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终法院判令被告钟某、谢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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