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中离婚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出争议的除了子女扶养问题,可能就属财产分割问题了,有些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颇丰,可能涉及车辆、公司股份、证券、存款、有特定价值的收藏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而在涉及普通百姓的离婚案件中,可能最有价值的就是房产,因为它也许是老百姓一生的积蓄,没有它,真个是倾家荡产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分房产问题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二。一、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结案,这才是“双赢”的结果。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5、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关于“私产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问题是很多的,且较复杂,以上只是简介几例,供你参考,如有案件,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应该慎重分析证据及相关实际情况,慎重制定诉讼策略。
关于夫妻离异房屋财产分配的问题?
136****1491 | 2014-03-22 1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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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191 1、如果这房子婚后一直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话,男方有份,因为结婚10年以上,已经符合个人财产转化共同财产的条件。另外如果对于该房子男方实际出资了,不受结婚年限及是否参与使用、经营、管理的限制,照样有份。
2、因为银行里的钱不属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故如果是个人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男方也就没有分配权了。
相关法律:**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4-03-25 10:37:15 -
145****7930 婚后财产,可以用转让赠送的方法,提供有效资料到国土局,是要交的费用有契税。 2014-03-24 1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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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772 除非男方同意,否则,你没有权利分割它的产权. 2014-03-23 1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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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561 您好,房子已经过户的您儿子的名义下的话,您是没有任何产权的了。产权人是您儿子的。你并不具备交易权。详情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2014-03-23 10: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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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637 以房产登记来看,双方都无支配权。 2014-03-23 0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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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692 当然应该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啊。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下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以及: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离婚后女方也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当然你的问题也不太详细,我也不好做太多的回答。
如果有时间可以查阅一下详细资料(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14-03-22 15:46:49 -
141****9604 在基层法院中离婚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在离婚案件中**容易出争议的除了子女扶养问题,可能就属财产分割问题了,有些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颇丰,可能涉及车辆、公司股份、证券、存款、有特定价值的收藏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而在涉及普通百姓的离婚案件中,可能**有价值的就是房产,因为它也许是老百姓一生的积蓄,没有它,真个是倾家荡产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分房产问题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二。
一、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结案,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
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前述《**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关于“私产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问题是很多的,且较复杂,以上只是简介几例,供你参考,如有案件,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应该慎重分析证据及相关实际情况,慎重制定诉讼策略。 2014-03-22 11: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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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这房子婚后一直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话,男方有份,因为结婚10年以上,已经符合个人财产转化共同财产的条件。另外如果对于该房子男方实际出资了,不受结婚年限及是否参与使用、经营、管理的限制,照样有份。2、因为银行里的钱不属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故如果是个人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男方也就没有分配权了。相关法律: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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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婚以前的就不算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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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聘请律师提供专业帮助! 可与我联系,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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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个的看法院的审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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