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者。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适用住房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我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么?青岛的
155****7629 | 2014-03-13 12:44:53-
143****3073 按你说的够资格了 ,不过申请起来很费劲哦 2014-03-16 1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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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476 不影响。可以放弃等待合适机会。详情请咨询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82681116。 2014-03-16 09: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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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98 确认一下:老房拆迁你们要求分房了吗?如果你们没有分,那你们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若要求分房了,就不够条件了.
如果是无房户,户口可不用迁出.就你们父子两个的收入水平够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了,可以申请.
若分房了,为了以后申请方便,**好你的户口迁出,这样只要你结婚了,如果你们夫妇两个名下都没有房子,就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 2014-03-15 12:29:50 -
148****3624 多看晚报 有这方面消息 **先会出现在报纸上的 下面答案是复制别人的 你先凑副着看看吧
首先 不是什么人都能买经济适用房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按照2002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2号)规定,两年内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
(1)凡具有城阳区、崂山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条件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户口。
(2)允许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
(3)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先看一下自己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再说,而且经济适用房在李沧区比较多 市南区基本不太可能。
另外,现在市南区的房价二手的6000算便宜了,30万,也就是套一。在市南区西部,90年代左右的房子还可以,位置好的根本买不到。比如2001建的新贵都小区 距离家乐福一站距离 现在都8000/平了。 2014-03-15 09:41:26 -
157****9008 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者。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
的被拆迁人。 2014-03-15 09:08:20 -
158****5269 按你说的够资格了 ,不过申请起来很费劲哦 2014-03-13 1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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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照你说的情况你可以去试试看,现在政策放宽了一些,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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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你家经济收入情况、年龄结构等好多因素,不知你家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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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领取审核表第二步 填表审批盖章第三步 办理购房登记今年初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此后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电话,询问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的居民,该如何具体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手续。日前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现依据此通知内容,对读者的询问予以解答。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应该到哪里领取?答:申请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om.cn)下载。问:表格填写完后,交到哪里审批盖章?答: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下列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下: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问:有关单位核准审批需要多少时间?答: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高购房总价标准。问:表格审批盖章后,到哪里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问:购房时需提供哪些证件、材料?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问: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需办什么手续?答: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问:对违反本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问:二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有什么新规定?答: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问:以上规定何时起执行?答: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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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各城市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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