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既然不是合法的,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全部3个回答 >用他人的够房证买的经济适用房受法律保护吗?
141****5910 | 2014-03-11 21:01:25-
135****6093 **好不这样,再说经济适用房要五年以后才能上市交易,风险太多,以后会有很多麻烦,自己想办法去申请吧。 2014-03-14 17: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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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589 这个是非常有风险的,没有什么好办法。 2014-03-14 1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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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571 这样房产证会是他的名字.除非4年后他再转给你.4年之中要转给你要缴税.还有如果是拆牵房你只可以拿到房产证,拿不到土地使用证. 2014-03-14 1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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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446 这个是非常有风险的,没有什么好办法。 2014-03-14 09: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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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537 看你是怎么买卖了。如果你是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买经适房,自然受法律保护,如果你是买卖未满5年的经适房,不受法律保护。 2014-03-14 09: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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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949 你们俩个都违法``````
违法行为进行公正 还叫公正吗?
不知道你们合同的详细 所以 不好说
不过 应该不会吃什么亏(比如他耍赖啊 什么的)
下面 是一个类似的报道 你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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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是硬性规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未满交易年限,房主私下与人签订买卖协议的事屡有发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经适房“房票”卖给别人。但这种私下交易很容易“流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满5年不能卖”就是他们毁约免责的**佳理由。过去,这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多半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现在记者发现,南京两级法院都出现了认定此类经适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判例。
案例一
经适房名额2万转给亲戚
6年后反悔,法院判履约
张清和李强是一对表兄弟。2004年,张清家老房拆迁,按规定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但他并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几二十万购房款有点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购。李强得知后找到张清,表示愿意花钱买下申购名额,张清同意了。两人谈妥转让费、过户等细节后拟了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张清将经济适用房申购名额作价20080元转让给李强;购房费、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强承担;约五年后,房屋达到交易年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
几天后,张清的妻子出面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李强随即向张清支付了20080元转让费。2005年5月,张清与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随后,李强向该中心支付了约20万元购房款及办理房屋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同年10月,李强拿到房屋钥匙,随即搬进去,居住至今。
根据《浦口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这套经济适用房正好满5年,只需拿着两证就可以交易过户了。李强好不容易盼到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张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可张清总是支支吾吾。
原来张清早就后悔了,从2005年到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番,当年仅为2万多元就把名额转让,真是太没有远见了!被李强逼急后,张清索性提出增加转让费,否则协议就作废,他声称,当年在协议上签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见。
李强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坚决不肯增加转让费。双方谈崩后,张清将房子挂到中介,声称要卖房。李强无奈,告到了法院。
法官点评
属“附期限合同” 判决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上卖方一栏“张清”二字,虽然为张清的妻子代签,但张清对该事实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李强也向张清交付了约定的20080元转让费,并为张清所接受,因此张清妻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易,并明确了待可交易时张清应当协助李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该转让协议为“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简言之,即到期后应当履行的合同。至于房屋在出售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认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张清与李强之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有效。目前,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好,法院责令张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强。 2014-03-13 12:05:43 -
154****4154 没有办法,只有产权证是唯一法律承认的依据。 2014-03-12 09: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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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053 不受 你干的活就不是什么遵纪守法的活 2014-03-12 09: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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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49 房子合同更名是不也许的 买经济适用房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 建议搞清楚这些问题再下手 2014-03-11 2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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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种是小产权房,购买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城镇户口无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近期,相关部门也正在加大对小产权房的整治力度,建议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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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产权登记为准,没法过户,就说明房子的所有权在登记者的名下。即使买了,也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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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是否受法律保护答
1,不受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不保护非正式的婚姻关系或婚约....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只受道德的规范.......不仅订婚不受保护....如果举行了婚礼却没有办婚姻登记手续...仍然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新的婚姻法已经不承认在新婚姻法后的事实婚姻........2,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要求结婚,只要双方完全自愿,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必经过订婚的手续、法律上没有规定订婚为结婚的必要手续。 至于是不是需要订婚,这纯属于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如果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作为一种婚约;自愿订婚,是完全可以的。但是,父母或其他人不能包办订婚。订婚以后,如果一方不愿结婚,要求解除婚约,只要告诉对方就行了,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法院或其他机关来解决。任何一方均不能以订婚为理由,强迫另一方同自己结婚。因为这种婚约的解除,同经过法律手续正式结婚后又提出离婚,是不同性质的两回事。法律既不要求这样的手续,当然也不加以保护。所以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订婚虽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要手续,但男女青年在决定订婚时,还应该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考虑要成熟。有的人把订婚当儿戏,采取轻率的态度,是不道德的。 有的人把结婚登记当作订婚,这是一种误解。如果登记以后,领到了结婚证,即使没有同居,在法律上已经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要解除这种关系,必须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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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法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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