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自带幼儿园
全部3个回答 >小区幼儿园归属问题
156****5957 | 2014-03-04 1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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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036 □黄德清[案情]红花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坐落在某小区的北侧。为了保证小朋友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人身安全,红花幼儿园在小区与幼儿园之间建起了一堵围墙,可不曾想到,当天夜里围墙就被小区的居民推倒,水泥墙立即变成了一堆碎砖石。
小区的居民认为,围墙占用了小区的土地,应被拆除,并扬言,不论结果怎样,围墙建几次拆几次。幼儿园认为,幼儿园的围墙是建在自己的土地上,不存在侵占小区土地的情况。双方产生纠纷。[评析]本纠纷的焦点是,围墙到底建筑在了谁的土地上。小区居民认为围墙建在了小区的土地上,幼儿园则认为围墙建在属于幼儿园自己的土地上。双方各执一词,各不相让。这个争议实质触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不能分离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把自己的房子盖到别人的土地上。
虽然单纯地从物的角度来说,建筑物和土地是可以分离的,但作为物权,建筑物的物权必须是与土地所有权紧密相连的,一般不存在脱离土地所有权而单独存在的建筑物物权,因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应为同一权利人所有。
如果自己的建筑物建在了他人的土地上,就侵犯了他人的物权,应当接受物权法的调整。结合本纠纷来看,如果拥有围墙物权的幼儿园把围墙建筑在小区的土地上,那么幼儿园就侵犯了小区居民的物权,如果围墙建在幼儿园自己的土地上,那么小区居民的行为就侵犯了幼儿园对围墙享有的物权。
解决该纠纷的重点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查明土地所有权权属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查看规划红线。如果围墙建筑在幼儿园方的红线内,那么幼儿园对围墙享有的物权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区居民推倒围墙的行为就侵犯了幼儿园的物权。
如果围墙建筑在小区的土地上,那么幼儿园就侵犯了小区居民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其要求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4-03-06 10:58:24 -
135****9728 关于小区幼儿园归属目前尚无法律明确。按照物权确立的原则,如果售房时幼儿园建筑面积已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则幼儿园权属归业主共有;或者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幼儿园归业主共有。其权属归业主共有。否则,一般谁投资,谁受益。 2014-03-06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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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879 一、产权归属纠纷的产生提出
新建小区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到底属于谁,开发商的、小区业主的、还是政府的?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的确有必要进行厘清与界定,否则会引发各方权利主体的纠纷与矛盾。
按照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业主认为社区办公用房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除此直接依据之外,还基于两方面理由:一方面,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小区配建项目,开发商肯定把这部分投资摊入了售房建设成本,由全体业主买单,因而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一方面,一些开发商还把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既然公摊了,其产权应该属于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全体业主。
而开发商会认为,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投资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应该属于开发商。如果居委会要用,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征收或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第142条之规定。
从政府角度来看,社区办公用房一般是归各级政府所有,由社区居委会实际使用。这对一些老小区和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办公用房来说,是没有争议的,但对物权法实施后新建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用房,则不能简单类推。
对于同一事项,看问题的角度和所得的结论差距如此之大,而且似乎都有法律、情理与事实层面的支撑,就更值得对此问题关注研究了!
二、产权归属纠纷的思考方式
产权归属纠纷的背后反映出了物权法实施后各方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张扬,同时也反映出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具体说,在社区办公用房归属问题上有三种思考方式:
一是“面积说”。主要依据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进行了公摊进而确定其产权归属。这种界定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一则面积是否进行了公摊,内幕信息完全由开发商掌握,外界不易知晓;二则面积即使公摊了,社区办公用房也不能专属本小区业主,因为社区居委会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本小区居民,还包括不在本小区的其他居民。
二是“成本说”或“价格说”。主要依据社区办公用房的这部分投资是否进入住房销售价格而确定其产权归属。如投资摊入售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就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投资未摊入售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就属于开发商。将成本(或价格)作为确定产权归属的依据,这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基础,因为成本(或价格)和所有权转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开发商为了收回成本,会将其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全部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但摊入成本的东西并不一定按成本内容在销售时按比例出售给购买者。实践中,物价部门虽然进行价格核算,但在相关信息完全由开发商掌控下,也很难具体测算出社区办公用房的这部分投资是多少、是否进入了住房销售价格,所以,成本说(或价格说)根本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三是“主物从物说”。 依据民法从物随主物原则,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权发生移转时,从物的所有权也当然转移。但社区办公用房虽是配套设施,但本身就与住宅一样是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并非从物,其所有权的移转不能根据从物随主物原则来定。另一方面,小区范围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如通讯、人防等设施)即使作为从物,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对此类配套设施也不能依据从物随主物原则来解决。所以,主物从物说只能解决小区范围内一部分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而不是全部。
鉴于以上思考方式不能或不足以解决社区办公用房权属纠纷,只有另辟途径寻求更加妥当合法的解决方式。
三、产权归属纠纷的解决进路
任何悬置而充满争议的权利之争,都是亟待解决的争议纠纷,尤其是在私力救济难以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时,公力救济应当及时介入,更何况要求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完全是政府行为,所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介入解决。
一是介于法律层面的剖析。配建社区办公用房是否等同于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对这一规定的理解直接决定着产权是否属于小区业主。我们认为: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内的其他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关键区别在于,其不仅用于服务本小区居民,还包含外小区居民,不具有排他性。对这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配建设施,显然不适合由小区业主独自占有,更应该属于政府。而且从物权法第70、72、73、74条整体规定看,小区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并不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中一些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配套设施,如电力、通讯、人防设施和一些道路与绿化依法就属于国有。配建社区办公用房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和小区内一般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区别开来,属于政府所有。 2014-03-06 10:20:36 -
158****1630 属于公共财产,算是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 2014-03-05 09: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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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799 对口幼儿园的。 2014-03-04 22: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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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18 首先,因为不合法。
幼儿园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也就没有法人代表。被教育部门发现,就会被取缔。
其次,幼儿园转让成功的话,里面的物权属于你们一方。
你与朋友之间,具体归属物权,由你们双方协议。
你也没有讲很清楚,具体协议如何。
你们可能是合伙,可能是基于委托的代理、可以是借贷…… 2014-03-04 20:04:22 -
137****1101 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 是小区所有业主所有 2014-03-04 16: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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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48 你只有叫当地 管理局警告他们。 2014-03-04 1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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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小区配套幼儿园就是建在小区里的幼儿园,方便小区里的孩子们上学。好像是开发商建的,具体怎么样我也不太清楚,但感觉挺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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