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推荐阅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割 **高人民法院8月13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2010年底,**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婚姻法”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共同供房离婚时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 婚后财产: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无效 登记程序有瑕疵可申请撤销 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全部3个回答 >女方如何争取房子
158****0176 | 2014-03-01 10:14:32-
155****3317 可以买卖的呀 正常的交易手续 2014-03-04 09: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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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181 很简单的,分后财产时共同所有的,不需要有你的名字! 2014-03-04 09: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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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675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一人一半的,方律的规定!您可以起诉!%7E 2014-03-03 2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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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574 没有标的符号,逻辑混乱,看不明白 2014-03-03 2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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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438 这个不管谁出资多少的,只要是婚后,不管谁的名字,房产都是一人一半的。婚姻法的归定。 2014-03-03 09: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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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799 重新争取房产估计没什么希望,探视权受法律保护的,可以主张。 2014-03-03 09: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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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32 可以代理,产证是谁的就由谁来决定。 2014-03-02 2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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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052 首先房子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取得的。而且看你的叙述男方不是没出一分钱,再就是你说的女方的亲属帮忙凑钱的性质是赠予还是借款,如果是借,那么这些钱属于共同债务,房子也是共同财产,如果是赠予的,如果能够证明这些钱是明确赠予女方自己的,这些赠与的钱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房子应该是共同财产无疑,只不过女方可以在这些钱上主张自己的所有权。
至于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应该不到三岁,就你介绍的情况法院一定会支持由女方抚养,一是孩子是幼儿,二男方没有稳定的工作。
想办法拿到其婚外情的证据的话,女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即便是没有东西可以赔偿,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时多分,因为女方属于离婚的无过错方。
总之离婚的要求和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上女方都占有明显的优势。如果这女的离婚,建议还是找律师比较省心,他们毕竟是专业人士,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祝你的朋友好运! 2014-03-02 10:27:48 -
141****8581 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将婚前购房加上女方的名字,使得房子由男方的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014-03-01 19: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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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87 如果你们有离婚协议则可以按照协议走,如果没有协议的双方可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我估计还得走起诉,他都不让你探望了,明白着的 2014-03-01 1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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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谁的就归谁,另一个并没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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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2. 你按调解书与单位协商一致并办理了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当有效.单位若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法院依法变更或撤销的除外.故单位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单方制定的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 现单位单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属于违约行为.至于其与前夫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只要对自己居住没有实际影响的可以不予理会.3. 若单位强行退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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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你的情况属于第一种。这个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无关。所以女方无权分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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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按揭,过户是比较简单,这个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民政局的离婚证或是双方协商好的财产处理协议就可以,就可直接去过户,不用去公证。但现在因为原来是男方的姓名进行的按揭,银行还款人是男方,现在要改为女方是比较难,一般银行不会同意这么处理。因为按揭的商品房产权证是抵押在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管理局是给予你办理的一个抵押手续给予银行,而银行是凭这个手续按揭贷款给予男方。要换成女方的,就只有银行同意操作才行。建议与银行协商方法:1、借或者贷现金付完银行全部余款和利息再过户,这是**可行的方案;2、用女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银行商业按揭款;3、借一个合法的房产证作担保进行商业贷款还完银行余款和利息取出原来房产证,再去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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