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自建房的准确定义不太清楚,应该是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与商品房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性质的不同,民房的土地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也就没有土地证,是不能够买卖的。 在城市中买商品房,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也是自己努力奋斗的成果,而自建房的话,如果说是老了以后回家住住还行,或者说当是偶尔回家的一种休闲,因为总不能一直呆在农村的哦,以后你们的孩子还要上学哦,恐怕你们还是希望他能有好点的环境和教育体系,毕竟城市中的各种配套和设施都比乡下先进的多,有利于孩子以后的成长。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7E
全部9个回答 >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公开销售吗?
135****7808 | 2014-02-24 15:43:02-
152****1761 没有私人土地一说,只能说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跟开发商合作,利用开发企业开发资质,土地收储进行招牌挂,按照正常程序可以办理预售并对外销售。 2014-02-27 14: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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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125 1、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重要的特点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如果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公开向社会销售,必须先经国家征收,把集体土地变性,成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
2、没有五证。
商品房之所以公开出售,其主要是具备开发的条件,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而小产权房由于缺乏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谈不上规划许可证等四证。
3、价格便宜。
小产权房好卖,**主要的是其售价相对便宜,甚至比正常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因为它不含征用土地费、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所以价格低廉。
4、无合法产权。
小产权房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5、开发违规较多。
开发小产权房,不像开发商品房那样严格,大多是村或无开发资质的公司自己开发,有的是建设公司开发,也有的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参与开发,缺乏开发的必备资质和公司营业条件,房屋设计及建筑质量得不到保障。 2014-02-27 12:06:04 -
144****6216 1)、提高信息透明度。2)、规范交易行为。3)、方便房地产登记。 2014-02-27 0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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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620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土地管理特别是显化土地资产效益的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无序转让存量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出现土地资产流失,遏制违法违纪使用土地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征用管理1、全县各类用地必须纳入县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2、凡招商引进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先报县招商局认定招商项目,被认定为招商项目后,向县政务公开中心全程代理中心申请代理办理用地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税费按县政府核定的岳阳县代理项目建设用地税费优惠标准收取。3、除招商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一律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用地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税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4、乡(镇)、县直部门在对外开展招商谈判中,不得以税费大包干的方式,承诺包办用地手续。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乡(镇)、县直部门只负责协助投资商或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补偿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的村组签订,建筑物及构筑物拆迁管理由房产局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与被征土地村组所签协议一律无效。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炒卖各种协议、立项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变相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是有上述行为的,县国土资源局一律不予承认,并依法查处。6、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优惠政策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商品房开发,一经发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二、关于农民集体土地管理1、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2、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产局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以承包经营名义变相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或进行非法转移、出租。对于签订这种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严肃查处。3、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撤除土地上的建筑物,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4、农林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进行农村项目开发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审批。建设项目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用土地。5、全县主要公路两侧的控制区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圈占。此类土地只能由县人民政府按批次征用土地的方式,统一规划、统一征转、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现在以各种名义非法圈占的土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要尽快依法解除所签协议。对违反此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关于存量土地管理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满用地者未申请继续使用或者申请继续使用未获批准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的,用地者可以申请县人民政府收回。既无力开发又不申请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不得擅自处置。凡需要处置的,一律申请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处置。4、破产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由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处置(继续兴办工业企业
2014-02-27 09:19:48 -
138****8554 您好:
1、集体土地上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如果开发商品房,应该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以后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否则是不合法的。因此,不能使用于该《草案》,也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一般是指占用集体土地开办集体企业、进行乡村公共设施或公益设施建设等用途。
3、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4-02-27 09:17:33 -
134****9123 透明度(明则看上去像是政府把关) 2014-02-26 1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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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147 不是这样的。这个开发商在集体的土地上建设房子。建议您不要买。 2014-02-25 12: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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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690 可以申诉的 可以告他 2014-02-24 15: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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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定向销售有特定对象,公开销售面向所有人。销售需要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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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是自住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一种,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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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自住房项目如果在所有申购家庭都选完房后,仍有剩余的“尾房”怎么办?据记者了解,目前出现“尾房”的自住房项目共有5个,房源1800多套。这些“尾房”的销售政策也已明确,首先进行二次选房,让所有未购买的申购家庭再选择一次,如果还有剩余,则采用普通商品房的方式,由开发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5个自住房项目现“尾房”昨日,位于房山的原香嘉苑和位于大兴的当代采育满庭春MOMA自住房项目发布了二次选房公告。根据公告,原香嘉苑项目共有房源1401套,销售单价为10500元/平方米。截至11月30日,已签约房源705套,认购未签约111套,剩余可售房源585套。当代采育满庭春MOMA共有房源1482套,销售单价为9500元/平方米。截至12月2日,已签约房源1420套,认购未签约2套,剩余可售房源60套。据了解,目前出现剩余“尾房”的自住房项目共有5个,其余三个分别是位于顺义区的住总正华新国展满庭芳、中国铁建顺新嘉苑、位于通州区的富力惠兰美居。5个项目剩余房源共1800多套。其余三个项目也将在完成房源公证等程序后,陆续向社会发布公告。“尾房”公开销售不再摇号“由于目前自住房摇号都不设中签率,所有申购家庭都有选房的机会,在所有家庭选房、签约后,如果有剩余房源,将组织一轮二次选房,就是之前放弃的家庭还有一次机会来购买。”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在二次选房后,还有剩余房源的,将由开发商组织公开销售,不再进行公开摇号,也不再设置优先、非优先家庭,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的家庭以及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均可自愿购买。此次市住建委还要求,剩余房源销售前,开发商需制订销售方案报市住建委备案,并在市住建委官网及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剩余房源套数、户型、认购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鉴于自住房定价、摇号配售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到已购房家庭的权益,公开销售时,剩余房源须按原价格销售。“如果公开销售的自住房更便宜,这显然是对之前摇号选房购买的家庭不公平。”业内人士说。回应市住建委:自住房不会取消元旦前后将有近万套自住房公开摇号选房北京的自住房政策还会继续吗?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日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他表示,自住房绝不会取消,只会不断优化。元旦前后还将有近万套自住房公开摇号销售。“自住房已经纳入了北京基本住房制度中,带有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房承担着 中端有支持 的职责。所以可以明确地说,自住房绝不会取消,只会优化。”这位负责人说。他介绍,在元旦前后,还将有11个自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近万套房源将公开摇号选房。至于下一步自住房的供应量,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合理规划。这位负责人表示,任何一种住房制度的推出,都不可能一开始就尽善尽美,肯定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自住房也一样。北京限价房刚推出时,也曾遇到申购家庭的大面积弃购。同时,北京的房价今年出现了平稳回落,这与自住房政策的推出以及大量供应也不无关系,可以说,自住房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市场预期,稳定了房价。他表示,下一步政府将加强对自住房设计的监管,除了增加专家审查自住房设计方案环节,还将引入社会参与,“规划设计有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不同意专家的修改意见,我们会把设计方案公开,让媒体和群众来监督,如果媒体和群众说可以,那么你就能过关。反之,则一定要修改完善。”此外,有购房家庭认为一些自住房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将加强对自住房购房合同的审查力度。追问1自住房为何会出现剩房?为什么会出现5个自住房项目的1800套房源没人买?记者注意到,这些项目大都位于远郊区县,如顺义、大兴、房山等,地理位置稍差,而且自住房是每个项目都可以申请,那么它们相比城区里的自住房,必然对申购家庭的吸引力要小。而且剩余的房源中,大多是楼层、朝向相对差一些的户型,甚至有一些设计不太好的户型。“这也教育了开发商,自住房并不是 皇帝的女儿不愁嫁 ,如果你不好好设计和建设,百姓是不会买你的账。”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自住房不同于保障房,保障房是政府委托开发商代建,而自住房则是商品房属性,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设计和建设得不好,卖不出去,那么只能由开发商自己“兜着”。追问2开发商有机会“玩猫腻”?剩余的自住房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那么开发商会不会把好的房源先“压”下来,留到**后直接卖?对此,专家表示,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实际操作看,都没有给开发商这个“机会”。“首先,一个自住房在摇号时,会公示房源套数和申购家庭的情况。而且摇号和选房的全部流程都是在公证机构的公证监督下进行的,选房时销售场所还会有一个销控板,哪套房源什么时候被选走,被哪位申购者选走,都是一清二楚,大家都可以看到。”专家说。此外,一个项目如果出现剩余尾房要面向社会销售时,公证机构还会核验每套房源,并对这些房源进行公证。而且剩余房源的情况也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追问3公开售自住房是否公平?自住房不用摇号,直接面向社会公开销售,这样是否存在不公平?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北京自住房的申购门槛,就是在京具备购房资格即可,只是设定了保障房和京籍无房的优先家庭。因此即便是公开销售,购买的对象依然属于自住房覆盖的群体。市住建委表示,公开销售的自住房,除了不再摇号外,购房资格审核、选房公证,以及购买后的产权登记、再上市等问题,均按现有自住房政策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是公开销售的自住房,仍然是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五年后转让的,要按与同地段商品房价差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追问4自住房是否已沦为鸡肋?北京自住房推出之初,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这种价格比周边商品房便宜三成的房子,被认为是会打破头去抢的香饽饽。而如今,却有1800多套自住房被剩下了。这不免让人觉得有些意外,此前更有媒体称自住房已成为了“鸡肋”。那么自住房确实陷入了这种窘境吗?细细分析一下,根据市住建委的统计数据,目前北京已经销售的自住房有1.56万套,售出的有1.38万套,也就是说,88%的自住房已经被购买。相比商品房,这样的销售率高出了许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自住房都是一次性销售的,而商品房则是把全部房源分批来销售,也就是先放出一批,等消化了之后再放一批。因此自住房的销售与商品房不能等同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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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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