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贷不到款不算违约。买方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没有违约意思表示和违约的实际行为,银行不批贷款是因为买方以外的原因,卖方不能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全部5个回答 >违约怎么办?
157****1145 | 2014-02-18 19:22:16-
156****3415 你消极对待?为什么呢,你不解除合同他也贷不下款,你还是收不到贷款的钱啊。
我觉得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按合同规定扣除他定金(因为是他的原因贷不下款,是他违约),返还他**后。
再找其它买家。 2014-02-21 16:14:52 -
145****8807 只要你有这些东西就是经过司法途径你也是可以打赢的1.签的有协议.2.有收条.3.无论是不是房产证上的人签的协议都行. 2014-02-21 0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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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143 通常情况下,我们在跟用人单位达成意向之后,首先签定的是一份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签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实践中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而在这个阶段,假如我们毁约的话,通常要给**交纳一定的违约金。一般因违约的时间段不同,金额也在500-2000元之间不等,然后再重新领取一张新协议书。通常是越接近毕业派遣期,违约金越高。而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则通常不需要赔偿什么损失,假如用人单位坚决要求赔偿的话,也只能要求赔偿其因准备和参加招聘而花费在毕业生身上的费用,而不能以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金的数额要求赔偿。因为,根据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方当然也谈不上什么损失。
当然,我们对随便毁约是持严厉的否定态度的,因为它不仅丧失了个人和**的信誉,而且给下一届的师弟师妹就业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例如,某单位去年在广州某高校招了五个人,可**终却有三人毁约,以致今年该单位招聘时,到该**的人就皱眉头,并婉言谢绝,而宁肯云招名气稍微小一点的其它高校的深重。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对在该校去年的招聘结果很不满意,故将这种情绪带到了今年。可见,为保底而签约和草率签约都是要不得的,一定要考虑清楚后再签约. 2014-02-21 09:15:21 -
134****3114 之前我碰到过这样的情况回迁房的情况 2014-02-19 09: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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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90 通过中介交易房产,多由中介方负责贷款办理,买方原因中介方事前是否知情,合同如无载明视为中介方认定能办理,此事由中介方担责。
如买方原因属买方隐瞒,则属买方违约,卖方可解除合同并按定金罚则扣罚已交定金。
如买方原因是因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则签约各方均不属违约。 2014-02-19 09:16:28 -
148****9186 你好!我是西安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出法定的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这两种情形,一是关于服务期的协议,二是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所以说,你要不要支付违约金,要看你和用人单位之间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你无须支付违约金,如果有效则你必须支付违约金。
另外,即使**后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是无权扣押你们的社保关系的,他有义务协助你们办理相关的社保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到时候不配合,建议你们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02-19 09:16:26 -
157****3570 不履行合同不会被判刑。没有看到你的合同,无法全面了解情况,更不好作出判断 2014-02-18 22: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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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871 首先9月是几几年的九月份合同上写清楚了吗,再就是现在是否已经办理了,**后就是合计一下看看赔偿的钱够起诉的费用吧 2014-02-18 19: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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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东违约怎么办答
违约金的数目将取决于租赁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数目,如有其它要求,只能通过与业主的协商进行解决,无任何法律约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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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贷违约怎么办答
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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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买房违约怎么办答
买房违约根据违约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除了合同约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如果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坚持履行合同的,那么就要合同法会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并且在旅行的同时,如果一方受到损失,那么另一方也应当进行相应赔偿。如果确实违约,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那么就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解决:1、双方已经协商确定的情况,就遵从双方的协商结果来进行处理;2、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并不能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由专业的机构来评估房屋的损失,认定损失时保护守约房的利益。3、守约方也可以寻求律师协助,确定损失的数额,综合考量各个因素,从而挽回损失。所以,遇到这类情况,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觉得过于维权过于麻烦,那么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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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买房违约怎么办答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房款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房款,导致违约。 【律师观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所以,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文件,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观点】《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1)原则上可比照**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2)无**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 【律师观点】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风险应当考虑的问题。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境外人士作为买方在我国大陆购房受到严格限制,必须要在我国大陆居住或工作满一年时间,且严格禁止购买第二套房屋,如果买方不符合条件就可能导致对卖方的违约。 【律师观点】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士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房。 实践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购房,首先需出具承诺书,保证其购买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后,还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出具买方已经在我国大陆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该项“限外”政策,作为境外人士的买方应当须知,如果买方置该规定于不顾,在和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又以国家限制购房为由提出毁约,那么,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方应该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详细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陆购买房屋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防止因对政策的错误解读导致行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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