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资金托管,即买方、卖方同银行三方共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资金冻结在业主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四方资金监管,即买方、卖方、银行和中介结构四方进行资金监管,资金冻结在中介机构(链家)在建委备案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托管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当因各种原因中介结构(链家)的账户被冻结时,该专用账户资金不受冻结,买方、卖方和银行有权将交易资金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管理。
三方资金托管和四方资金监管有何区别?
145****8214 | 2014-02-18 17:24:16-
135****8966 有,您一定要去做资金监管,规避风险 2014-02-21 12:12:38
-
151****4695 您好,很高兴解答您的疑问,北京市目前只有海淀朝阳昌平三区是强制进行资金监管的,其他区域都是以自愿协商为准。 2014-02-20 09:38:33
-
146****6201 去看书就知道了,有好多这些书的第一方就是发货,也就是货运 第2就是就是通过第一方发货 第3方简单就是仑储和自租车出货向...其他看书吧 2014-02-19 14:16:56
-
134****7674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1、概念: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证券交易买卖、证券交易结算托管三分离是国际上通用的“防火”规则。
2、背景: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交易管理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自我守法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挪用、质押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经严重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挫伤了客户的信心。因此,必须探索从制度上杜绝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换回行业信誉和客户信心,督促证券公司规范发展。2003年末,证监会在设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时,提出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目的:建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旨在从源头切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通道,从制度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建立起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安全运作的制度,达到控制行业风险、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
4、原因: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之所以能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被券商挪用,是因为该制度有效地在证券公司与所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立隔离墙。具体而言,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后,客户可以在存管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业务,在存管银行的系统中生成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号,在证券公司的系统中生成客户号。遵循“证券公司管交易,商业银行管资金、登记公司管证券”的原则,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证券交易买卖、登记公司负责交易结算并托管股票;由商业银行负责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转账、现金存取以及其它相关业务。
银行结算帐户就是指个人结算账户, 工行用无折灵通卡,并以此账户做为交易结算结算户,第三方存款不需保证镏金,资金台账在证券方,银行的钱转证券实际上只是银行给了一个账目给证券公司 2014-02-19 13:42:08 -
136****6223 应该有,但应该要求不严 2014-02-19 09:15:30
-
144****7038 三方资金托管,即买方、卖方同银行三方共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资金冻结在业主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
四方资金监管,即买方、卖方、银行和中介结构四方进行资金监管,资金冻结在中介机构(链家)在建委备案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托管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
当因各种原因中介结构(链家)的账户被冻结时,该专用账户资金不受冻结,买方、卖方和银行有权将交易资金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管理。 2014-02-18 17:41:09
-
答
-
答
三方资金托管,即买方、卖方同银行三方共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资金冻结在业主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四方资金监管,即买方、卖方、银行和中介结构四方进行资金监管,资金冻结在中介机构(链家)在建委备案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托管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当因各种原因中介机构(链家)的账户被冻结时,该专用账户资金不受冻结,买方、卖方和银行有权将交易资金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管理。
-
答
在产监处有第三方托管。
全部6个回答 > -
答
三方资金托管,即买方、卖方同银行三方共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资金冻结在业主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 四方资金监管,即买方、卖方、银行和中介结构四方进行资金监管,资金冻结在中介机构(链家)在建委备案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托管账户中,待买卖双方办理完产权交割手续(过户完毕后),资金解冻;当因各种原因中介结构(链家)的账户被冻结时,该专用账户资金不受冻结,买方、卖方和银行有权将交易资金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管理。
-
答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业务。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七、改进业务,促进现金回笼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业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业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业务。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的下列各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