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理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承担。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的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发放的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对贷款申请人条件的限制,另一个是贷款用途的限制。1. 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进行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利,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督促单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2.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融资支持。以上两个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三、办理贷款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次要经过以下程序: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一)借款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信、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4.贷款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情况、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给予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三)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准予贷款的通知,使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能及时办理手续,获得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原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规定了15日的期限。(四)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口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使用中面临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安全性原则必须贯穿住房公积金使用全过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第二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释义: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规定。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既是贷款人的权利,也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具体到贷款担保,是指为保证贷款债务旅行,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贷款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种法律措施。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担保债权的实现来收回贷款本息。1.担保的意义和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离休、退休或有其他情况时必须返还给职工本人,为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则成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具有重要意义。2. 住房贷款担保的形式。根据《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形式。a. 质押(1)抵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个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贷款人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借款人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对贷款人的抵押权都是一样的。(2)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是实践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别是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抵押贷款有这样的优势:抵押物和贷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发生问题对抵押物容易处理,而且抵押物价值也易确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6月1日施行)对住房贷款抵押作了详细规定。b、质押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个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C、保证保证也是贷款担保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页释义摘自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局、建设部政策法规局编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有关住宅公积金问题
143****8619 | 2014-02-13 21:44:33-
135****9282 住房公积金需缴满一年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您可以带着购房材料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标准是根据您工资计算的,单位和个人各交50% 2014-02-16 2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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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056 给你发个联名卡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说明
1.申请联名卡:申请办理联名卡的手续在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同时系统自动办理。
2.联名卡领卡:专办员在申请办理联名卡10个工作日后,按银行有关规定携带材料到指定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领取联名卡。
3.联名卡激活:职工领取到联名卡后,须在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专柜办理联名卡的激活业务。在联名卡激活前,职工个人不能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
4.密码重置: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专柜办理联名卡密码重置。
5.密码修改:职工有需要修改联名卡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可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专柜办理联名卡密码修改。
6.重新申请联名卡:符合以下情况的,职工本人或专办员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专柜重新申请联名卡:
(1)因单位提交信息错误导致银行验证姓名、身份证信息没有通过的;
(2)未领卡失效后重新申请制卡;
(3)个人申请换领其他银行联名卡;
(4)其他原因。
办理地点网上办事大厅或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办理方式方式一:网上办结;方式二:柜台办结。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政策法规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申请材料联名卡激活、密码重置、密码修改所需资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公积金联名卡。
重新申请联名卡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办理: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卡申请清册》;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专办员办理: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卡申请清册》;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3)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
备注:领卡时须携带银行所需资料
相关表格《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卡申请清册》
联名卡领卡流程:
专办员柜台办结--带上申请人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专柜--领卡成功--向申请人发放联名卡
联名卡激活、联名卡密码重置流程:
职工本人按规定到柜台办结--银行专柜办理--业务办结
联名卡密码修改流程:
1.网上办结 网上办事大厅--公积金--密码修改--办理完成
2.柜台办结 持规定申请材料--银行专柜--办理完成
重新申请联名卡流程:
可以参照:联名卡领卡流程 2014-02-16 11:29:42 -
138****7567 是!但公司可以选择给你交或不交! 2014-02-16 09: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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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410 如果你们现在的房子还没有办理贷款手续.你们可以办领结婚证,然后找开发商加一个名字,不是很难的.一般开发商会同意.然后凭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因为目前同样是20年还贷,公积金的年利率是5年(含)以下为3.96%;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41%,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是6.84%.相差不是一点半点啊....差了三分一的利息啊.
如果你们现在已经办理了按揭手续.你们只能等到你们婚后.凭相关证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存款用于第二年的还贷.
具体需要的材料如下;
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①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请须提供复印件);
②借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近两个月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得超过该职工家庭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3、 职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法定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5、 除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外,同时具备两项提取条件的,应合并办理。每个职工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前后两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2014-02-16 09:36:16 -
158****9051 第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理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发放的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对贷款申请人条件的限制,另一个是贷款用途的限制。
1. 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储金,只有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职工才能享有使用贷款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进行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权利,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督促单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2.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严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则,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融资支持。
以上两个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三、办理贷款的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次要经过以下程序: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必须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担保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信、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
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4.贷款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情况、无贷款偿还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给予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
(三)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出具准予贷款的通知,使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能及时办理手续,获得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贷款的原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规定了15日的期限。
(四)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必须由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委托合同》办理贷款程序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按期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与审查合格的借口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使用中面临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失,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安全性原则必须贯穿住房公积金使用全过程,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释义: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规定。
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条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这既是贷款人的权利,也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
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具体到贷款担保,是指为保证贷款债务旅行,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贷款资金损失的风险,由借款人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种法律措施。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因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通过担保债权的实现来收回贷款本息。
1.担保的意义和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离休、退休或有其他情况时必须返还给职工本人,为确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则成为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2. 住房贷款担保的形式。根据《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形式。
a. 质押
(1)抵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个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贷款人持有抵押财产的担保权益,当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借款人的财产抵押,借款人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财产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对贷款人的抵押权都是一样的。
(2)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形式,是实践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别是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抵押贷款有这样的优势:抵押物和贷款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发生问题对抵押物容易处理,而且抵押物价值也易确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6月1日施行)对住房贷款抵押作了详细规定。
b、质押
贷款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个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C、保证
保证也是贷款担保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页释义摘自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局、建设部政策法规局编写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4-02-15 15:36:44 -
137****1895 可以提,也可以转。但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额度不足以给月供,建议提出来。半年提一次,要求带上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身份证、在网上打印的公积金提出证明(需要盖单位公章)、公积金所在银行帐户。
如是转按,可以将公积金情况告诉按揭银行,他们会帮你办妥! 2014-02-15 09:20:33 -
131****1551 可以接着上一个单位的公积金继续缴存。 2014-02-14 13: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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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70 是的,但是单位可以选择交还是不交,如果交就是你说的那样对半,是你自己的可用资金,不交的话那也没办法,因为国家没有规定单位必须得交公积金。小公司大多没有。 2014-02-14 1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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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954 可以提取的 2014-02-14 09: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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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317 可以!只要是存在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一分一厘都是你的!公司交也是为你交的! 2014-02-13 22: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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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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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积金哪里交的哪里用,总和大于366的市公可以贷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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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关住宅公积金!答
住房公积金没有个人自愿交或不交一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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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关住宅公积金答
租房子可以取出来这个钱 装修也能用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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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有关住宅公积金答
如果你们现在的房子还没有办理贷款手续.你们可以办领结婚证,然后找开发商加一个名字,不是很难的.一般开发商会同意.然后凭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因为目前同样是20年还贷,公积金的年利率是5年(含)以下为3.96%;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4.41%,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是6.84%.相差不是一点半点啊....差了三分一的利息啊.如果你们现在已经办理了按揭手续.你们只能等到你们婚后.凭相关证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存款用于第二年的还贷.具体需要的材料如下;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①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请须提供复印件);②借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近两个月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2、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得超过该职工家庭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3、 职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法定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 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限为一年。5、 除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外,同时具备两项提取条件的,应合并办理。每个职工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前后两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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