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是找单位了解吧,在外面问。不如直接去.
全部10个回答 >什么是货币分房?
146****1991 | 2014-02-12 20:39:58-
154****8021 百度一下吧 2014-02-15 1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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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010 档案一般保存年限不低于15年,本单位条换房是很正常的,您父亲调换后又买断转产权后就是您父亲已经享受过一次福利分房了。 2014-02-15 0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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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187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4-02-14 1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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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291 住房补贴是按月给,贷币公房是一次性给 2014-02-14 09: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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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668 货币分房就是把原来单位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的那部分住房转变为货币工资形式纳入职工工资,成为居民的住房消费基金,变实物分配为工资分配,由职工自己买房或租房 2014-02-14 09: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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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486 各单位不一样是根据企业收益状况定的比如:某些单位是9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到单位福利分房或者参与分房但指标达不到级别标准的职工按照级别该享受的福利分房面积减掉已经取得的福利分房面积,按每平米一定数额补给员工提问者评价原来是这样,感谢! 2014-02-14 0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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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101 所谓货币化分房就是将应安置的住宅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住宅房屋安置的一种方式,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 2014-02-13 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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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323 比如公务员,
你是某行政单位的公务员,单位开始货币分房,比较常见的形式是:单位根据你的工龄、年龄、现有住房等条件审批你的额度(比如:20万),现在你去买房,比如房价45万,其余的25万则需要你自筹或贷款!这就是比较直接的货币分房!
其他还有给房屋补助,提高补充公积金等形式! 2014-02-13 13:57:37 -
135****8807 你还是找单位了解吧,在外面问。不如直接去 2014-02-12 2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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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货币分房?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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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个我也不太清楚。您可以上相关网站搜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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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比如这个网页可以查看到这个办法及通知 国家1998年出台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政策,一些省市少数单位在当初就实施了货币化分房政策,2002年后全国各地在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上执行有所加快,但主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得要好一些,国家财政拨款的、优于地方财政拨款的、好的机关事业单位优于差的单位,一般的企业可能不实施的。 住房补贴政策是属地政策,有些地方的政策制定出来执行起来比较复杂,牵涉广,有些地方政策及比较简化,易于操作。有关政策文件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成府发〔20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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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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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征收居民房屋,用于补偿的部分免征,超出部分依法征收(多购房屋面积部分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82号)第三条规定,从 2012年12月6日起: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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