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然有关,户口,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时的**主要依据! 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国家将进行补偿,对于补偿款,分配的**主要依据就是户口。户口是证明一个人是否属于该集体的**主要的依据。户口不在该集体的,原则上就不是该村的村民,也就不存在人员安置补偿的问题了。 当然,如果外人租用了该集体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的,国家也将其进行补偿。
全部3个回答 >承包户不同意征地盖商品房
155****9576 | 2014-01-27 14:55:31-
153****9416 这个国家肯定是没有补贴的要不然人家心里不平衡啊 2014-01-29 16: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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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680 现在有几处是合法合理征地的 2014-01-29 0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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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755 找媒体曝光让很多人知道网络法帖 2014-01-28 18: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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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973 买房优惠。 2014-01-28 11: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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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98 找媒体爆光,通过途径法律维权 2014-01-28 0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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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549 政府的这种做法,很可能是违法的,因为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那么要经过征收,而土地征收是要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不能由当地政府一个命令就生效;
如果是国有土地,也有严格的程序。建议你们联合起来,推选代表人,拿起法律武器依**。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所以建议**好是先委托专业律师实地调查分析后再确定具体的维权方法。 2014-01-27 15: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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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如果在国有土地上修路,则不涉及土地征收,但是可能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若不涉及保障性住房则与户口没有关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主要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户口没有关系。但是,被征收人若需要申请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可能与户口有一定关系。如《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因此,被征收人如果要申请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则应结合地方性规定具体判断是否需满足有户口方面的条件。二、集体土地与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1、集体土地征收在我国,集体土地分为承包地和宅基地,其中承包地用于村民生产经营,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宅基地用于村民修建住宅。(1)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户口,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与户口有直接关系。(2)宅基地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前述规定中的宅基地将使用权人限制为“户”,“户”的认定在实践中主要依据的也是户口。因此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与户口有重要关系。2、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农村房屋的征收补偿与户口是否有关系需要看地方具体政策规定,如果地方政策规定按照农村房屋面积进行征收补偿,则与户口没有关系;如果地方政策规定按照人口进行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如要求安置获得免费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则与户口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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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法》承包以后的土地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是法律对土地经营承包人的保护,但是,国家或者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整体利益需要征用或征收农村土地时,那也是可以的,但要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审批,并且出具合法不得越权的批准文件,按土地管理法的程序履行征地过程中的法定手续,并且应当给与合理补偿,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征收。 参阅以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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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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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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