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全部4个回答 >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148****0558 | 2014-01-22 09: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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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061 重建属于婚后,其实这个房子的第一继承权是子女父母配偶等直系血亲,就算是两人联名,那也是有一半的产权属于被继承范围。而且小孩的还需要抚养费的,所以基本上不要担心房子被夺走。 2014-01-25 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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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067 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这个规定是针对婚前个人**,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其处理尚且是可以判归房产登记一方,何况全部由一人独自还贷呢!由此可知,若一方婚前**后,婚后独自承担贷款,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你可能也看出来了,这里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是你在“独自还贷”。以你所述,我认为可以认定。理由:
该解释第5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租的性质是孳息,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房租,是个人财产。因此,你“以租还贷”,确实可以证明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2014-01-24 10:38:10 -
155****4598 这套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一)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且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说明的是,**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作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了。
(二)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上述对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上即可理解为“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而仅凭此理解仍然会让人疑惑重重。
(1)什么是“婚前”?什么是“婚前购房”?
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购买了房产。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在我国结婚是需要登记的,登记后才是合法夫妻,因此,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是“婚前”和“婚后”分水岭,而是否举行订婚、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情况稍显复杂,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
2014-01-24 09:07:29 -
137****7602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4-01-23 20: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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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450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迸卸鲜欠袷粲诨榍安撇?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狈蚱抟环降幕榍安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被榍案鋈瞬撇?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014-01-23 09:19:14 -
158****9369 普遍原则是:如果还款已经结束,一般认为是婚前财产。另一方负担的还款被认为是债务,由房产所有人归还。
如果还款尚未结束,一般会有3个选择:
1)立刻全额还款,让房产的所有权完全化(有按揭的房产所有权法律上是不完全的)。然后再按照普遍原则走。
2)双方继续共同还款,待还款结束后,再按照普遍原则判断。
3)如果银行同意,那么可以由一人单独负担以后的贷款,其他的仍然按照原则行事。
之所以要银行同意,是因为双方还款的能力比单独还款的能力普遍更强,如果改成担任还款,银行风险会增加。所以法院会征求银行意见。 2014-01-22 22:44:52 -
137****3799 应该是的,因为你是产证出来之前结婚的,所以可以算是婚后财产 2014-01-22 22: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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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463 只要你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买的房子,即使离婚了还属于个人财产:真到了离婚的时候,即使对方有共同还贷,也只会进行一定的金额补偿! 2014-01-22 12: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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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558 不属于个人的,你们有共同还贷 2014-01-22 09: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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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司法实践中,以购房合同为准,签订日在结婚证之前就算婚前财产。对于**款和婚前共同还贷的部分,您有证据证明有部分是您或您家人的出资的,可以按照支付比例来计算房产份额。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如没有婚前财产协议,不论没人还多少,均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您可以根据具体出资比例按照上述原则计算一下。购房合同时一人的名字,婚后拿房产证的时候也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登记完毕后,可以到房管局将您的名字加上去,不许支付交易税费,只需缴纳登记费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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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体现您的专业素养,更容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算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啊?我也是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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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部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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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比如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如登记为夫妻双方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