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的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也就是说你如果是本村的人可以购买,并永久居住,如果非本村人员要是购买的话,应该是缺少相应产权
全部9个回答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48****2368 | 2014-01-21 20:50:28-
133****8796 可以贷款,作抵押就行 2014-01-24 17: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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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127 答:夫妻是第一继承,子女是第二继承,房子的支配权归直属亲人先。如不在支配权归你。 2014-01-24 17: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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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35 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贷款那?
:不可以,物权法及土地承包、管理法规规定不可作抵押物。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是不可以更名啊?
:只可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其他不行。
这样的房子价格是不是很低啊?
:这只能是当地地产行情决定。
总之,你所说的房产属小产权性质,交易是可以的,城市周边很普遍。但产权和法律保护有限。 2014-01-24 10:17:58 -
153****8700 目前中国对于拆迁补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补偿办法,首先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这个证件表述的土地是农村的土地,在这个补偿中都属于分项补偿,房子拆一还一公平合理,院子按照平米补偿,围墙及简易厕所及院子内部所有地上附着物都是给补偿的。 2014-01-23 2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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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648 你好,请问他们收的费用是什么啊,是要收一些费用的 2014-01-23 1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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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88 不知道你母亲是否还健在,夫妻是第一继承关系,子女第二顺位。你母亲还在世的话,房子的支配权归你母亲,不在的话支配权归你。你们是有权利拒绝你伯母的,一句话:分给她,是情意;不分给她,是合理的。 2014-01-23 09: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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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658 可以 但是相关的手续要求很多 2014-01-22 09: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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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767 房子是你爸爸的赛,这个问题还用问。因为房子的产权证你是爸爸的 2014-01-22 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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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904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土地所有权分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就你的问题,其一,在不发生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和不可抗力影响的前提下,你父亲具有永久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就是法律凭证;
其二,解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解放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以93年才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因为我国管理土地一起没有规范,也没有具体部门管理,88年普遍设立地方国土局后,才开始进入确权发证;
其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继承人的改变而改变,但房产是可以继承的,只要符合继承法规定就可以;其四,你叔叔因为离开了农村集体,他就失去了享受农村建房的资格,而土地证已经发放给了你父亲,那么你父亲就是唯一的合法拥有者。
但如果你现在居住的房子当时你爷爷分房时有你叔叔的名分,而93年发证时,他明知而没有申报,那么就属于自动放弃。 2014-01-21 2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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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买的是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你要注意以下几点1,你是他们一个村的,也就是你属于这个集体那这个房子你是可以买卖的,是不违法的,是可以买卖的但要和村里联系好,通过村里同意让他们公证在签订一个购房协议,协议内容你可以到网上下载个参考下2,如果你不是这个村里的你买这个房子土地证是不能更名的,因为集体户口不能买卖的3,如果你是城里户口我建议你**好不要买,因为以后的拆迁政府只会承认原来的人,而你还要通过他来办理手续,给以后的工作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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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内容: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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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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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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