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丁字户 不给到你想要的就不要走
全部3个回答 >现行《上海市城镇房屋拆迁条例》
146****4215 | 2014-01-15 18:52:47
已输入 0 字
已有7个回答
-
137****4007 2003年1月1日 2014-01-18 15:44:16
-
141****1785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罚则就是规定了对拆迁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01-18 09:07:14 -
141****2059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部分精神相悖,其修改工作迫在眉睫。据本报记者近日获得的消息,目前这项工作已经提上建设部的工作日程。 “法律法规修改建议正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汇总。”知情人士透露。 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3月下旬以来,有关《物权法》与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议题备受关注。仅4月间,建设部就组织了数个研讨会,讨论《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影响。拆迁条例需要修改已成为各界的共识。
今年4月初,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主办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理论工作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和全国各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此次讨论。
据会议总结资料显示,与会代表就《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达成共识:首先是需要把条例做出修改并上升为法律,“与现实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能保留的应该保留,从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变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其次是,对拆迁和征收的关系要进一步研究。 拆迁补偿标准亟待细化
房屋拆迁是**敏感的话题。出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个人不得抗拒。但如果是出于商业需要,房屋拆迁时就不能征收,而是通过谈判,个人也可以不同意拆迁,这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以往的法律通常用的是‘合理补偿’,这样的字眼在《物权法》里被具体化。”《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称,《物权法》已经分别就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等作了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体现了人文关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江平称。
房屋拆迁中,开发商与拆迁户往往就拆迁补偿费争执不下,这是拆迁条例面临的现实难题。“我们给予拆迁户的补偿款完全是按照北京市建委发布的评估标准评估的,并没有违背规定。若有更多的人效仿‘重庆钉子户’,将会使一级土地开发更为棘手。”目前层出不穷的新“钉子户”,让北京一位开发商对记者大倒苦水。 “重庆钉子户”事件之后,土地学会也十分想了解当前拆迁户和相关方的真实想法。“当前拆迁难主要问题是拆迁评估补偿标准不合理,时至今日,补偿标准依然依据2002年制定的标准。”北京土地学会理事长杨燕敏说。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依据《物权法》精神对拆迁规章进行修改。日前,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福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并公布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对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异地安置等做出新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以北京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目前北京市执行的是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其中,基准地价与基准房价为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两个关键要素。 近年来,北京的房价持续大幅上涨,尤其热点区域房价更是飞速上涨。目前北京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和房价平均水平与2001年已经有天壤之别。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也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只是对物业的权属进行了规定,在有关部门没有对拆迁补偿标准等进行细化解释之前,一切都将是空谈 2014-01-17 21:45:26 -
145****2003 可以拒绝的,到拆迁办投诉他们。 2014-01-17 11:27:37
-
145****5087 起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014-01-16 22:20:35 -
132****7134 你好!
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查!
2014-01-16 20:58:04 -
138****4722 这上面有法律规定的,给你钱,房换房, 2014-01-15 19:09:46
加入交流
相关问题
上海楼市最新问答
- 上海大厦售楼处电话没人接
- 在外地商贷购买的普通住宅已出售,在上海商贷加公积金购买的满2年房已出售,再买算第几套?税费如何计算
- 在上海市工作的单身非沪籍人士能够购房吗?据说4月1日会有政策放宽,这个消息是否属实?
- 我是外地户籍,单身,想在上海贷款购房,请问是否可以呢
- **近上海房产税是怎么算的?
- 请问上海唯一一套房子卖掉后,户口迁到哪里去? 怎么操作,谢谢
- 上海办理房产证去名或赠与各交百分之几的契税?
- 请教专业人士,上海市区使用权房与产权房在拆迁中有什么区别,想请教一下,注意非专业人士请绕道!!!!
- 新落户上海,工作稳定,税单公积金未满6个月,可以买房吗?
- 2010年出台的二手房(上海)政策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