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1)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3)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
152****6255 | 2013-07-25 16: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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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3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
(一) 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二) 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 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 登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2013-07-25 16: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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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两种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文件不齐全; (2)申请不符合规定;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 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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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地产和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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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况需办理房产抵押1、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2、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屋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屋权属变更,新的房屋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3、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屋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屋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屋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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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2)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4)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房地产权利的(5)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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