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房的办理流程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3、审核过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4、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5、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6、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二、申请廉租房所需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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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035 | 2013-06-18 10:45:36-
147****4297 廉租房申请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六)属于**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廉租房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终由区房管部门核准申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2013-06-18 10: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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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申请廉租房的相关文件,我们在申请廉租房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二、提出廉租房的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三、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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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廉租房的手续: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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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武汉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材料:(1)住房保障申请书(2)家庭户口簿(3)家庭成员身份证(4)家庭住房租约或者住房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6)属低保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武汉廉租房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合格的家庭情况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终由区房管部门核准申请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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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重要的还是多跑跑关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六)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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