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注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以下手续,可上市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包括土地收益价款、相关税费及房屋差价等)。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经济适用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全部6个回答 >哪些情况下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二手转让的?
144****2993 | 2013-01-24 16:23:08-
158****1804 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是不能转让的吧 2013-01-24 16: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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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445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4];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2013-01-24 16: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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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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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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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买的,经适房过五年后就可以上市交易了,买到你手里就变成商品房了,够二手房跟一手房的政策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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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分配 申请条件有变应申报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售价与租金 无故欠租将按市场计租 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取得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当次购房资格。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使用管理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退出 上市转让应缴土地收益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法律责任 隐瞒收入**高罚3万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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