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房子出租没出租,和物业费没关系。物业费已经在合同里写清了。
全部4个回答 >我们这些买了那些还租出去的房子,对物业的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多不?
145****9139 | 2013-01-22 10:07:29-
152****7340 购买二手房后,新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新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只是根据原租赁合同,这笔物业费应由原租客承担,但物业费一般也不多,且是按月缴纳的,所以不用太担心 2013-01-22 10:07:47
-
答
-
答
需要的。你的店面也属于小区的啊。物业费主要是指物业对其所管辖的小区内的卫生、安全等工作收取的管理费用,因此不管该店面是否是由物业出租,只要属于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就应当交物业费。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般来说承租人是租赁户主的。如果户口在里面,也在里面实际居住,拆迁补偿都有份。如果购买产权,经协商一致可以只写一个人名字,也可以把同住人名字都写上。
全部3个回答 > -
答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部3个回答 > -
答
物业得负责小区日常维护,处理邻里纠纷,还得及时响应业主需求。好的物业能让房子保值增值。
全部5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