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你都知道哪些? 商品房交付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及商品房交付不当的责任等问题。 1.商品房“交付使用”。 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原来各方认识不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和逾期交付时间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2.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 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外,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 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全部4个回答 >请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是哪些?
157****9232 | 2013-01-17 16:23:05-
136****9869 一是商品房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二是满足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条件。 2013-01-17 16: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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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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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并附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市住建局政务网、筑房网上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gyfg.gov.cn和http://www.gyfc.net.cn,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九、切实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和查处。(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专营单位负责督促房开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房开发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住房初始登记。 (二)凡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拒收商品住房,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引发购房人投诉和上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开企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凭据;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股东,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三)房开企业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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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通知书既然起了告知作用,故内容应明确,避免业主**终以地点不明、材料不齐备、相关费用未准备等原因纠缠其未能及时收房,推卸责任,交房通知书末可注明具体询问电话,以防有所疏漏。 其次,对于房屋交付时间的固定作用。交付时即使业主再多,需要分批收房以提高工作效率,仍要在交房通知上写出具体时间,“表述为 年月 日(可分上、下午)”,而不能是类似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这样的表述不够明确,若第二种表述的几日内都在交付日期之前,的确是便利了双方;但现实中往往交房通知发出的时间都是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前几日,如若交房通知中给出的收房时限其跨度已超出了我们合同中所约定的明确交付日期,而业主又恰是**后一天办理了收房,就会因此引起纠纷,让业主错以为开发商迟延交房。 第三,确定风险转移与风险承担的作用。根据规定,在买房人接到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同时,这也涉及到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起算时间点。 因此,交房通知书发出的地址一定要以其所签订的买卖契约中的地址为准,不能有误,如有业主要求更改,不能以电话或是口头告知为准,需其按照合同约定或以提供书面材料为准。因为根据双方购房契约的约定,双方在以合同约定地址发出函件后经合理时间视为对方已收到。 温馨提示:以上是对交房通知书内容和法律作用的简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相信通过上述介绍,您已经对交房通知书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我们能在交房过程中擦亮眼睛,学会并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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